千呼万唤中,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有了最新进展。
浙江在线1月2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勇)1月20日下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在杭举行。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依法选举任泽民为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连同18日下午,当选为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建华,以及20日上午,当选为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张硕辅,至此,山西、北京、浙江三个试点省市的监察委员会主任已悉数落定,均由当地纪委书记兼任。
从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消息对外发布,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正式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政治改革”备受关注。
从确定为改革试点省市,到监察委诞生,京晋浙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为在全国推广这一制度,积极探索、提供经验。
从中央发文试点到制度落地,清波门记者为您拉拽时间轴,看看这段监察委诞生记。
【2016年11月7日晚】
2016年11月7日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重磅消息,确定北京、山西、浙江3地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时间,网友纷纷发声,震撼、期许、点赞……全是满满的正能量。
而实际上,这一重大反腐败体制改革中央酝酿已久。这一信号在2016年1月12日至14日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已释放。这次全会提出,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建立覆盖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配套,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全会上也指出,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召开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再次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此次全会将原本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提出,监察机关被前所未有地放置于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
这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中央选择三地试水破冰,让人读出不同的风向标意义:北京是首都和全国政治中心,山西在发生塌方式腐败后正在重建政治生态,浙江则是民营经济发达活跃的地区。
凡重大改革,成立领导小组和选择试点是标配。
根据《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除了在中央层面将会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之外,试点地区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在党中央作出这一重大决策后,试点地区迅速行动起来,三地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纷纷亮相。
11月9日,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披露消息,浙江成立浙江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担任组长。
11月9日《山西日报》报眼刊文透露,山西已成立山西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担任组长。
11月14日,《北京日报》披露消息称,北京市已成立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市纪委。
三地表态承诺:“确保拿出高质量的改革试点样品,向党中央交一份合格答卷”“为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抓紧形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地方,为全国监察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提供经验,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各地都表示,将按照中央提出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依照法律授权,加强组织领导,把握时间节点,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11月18日的《检察日报》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研究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要深刻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如期顺利完成。
【2016年11月中下旬】
在京晋浙工作小组陆续搭建好后,王岐山旋即赴三个试点省市调研,也让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愈发变得清晰起来。
11月26日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在头条位,以图文形式报道这一11月中下旬展开的密集调研,短短千字消息释放重大改革信号。
此番调研,王岐山“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新身份,备受瞩目。
其次,明确了这一新型监察机关的名称、职能和定位。
看看划出的重点。王岐山在调研中指出,新的监察机关为“监察委员会”,定位是“反腐败机构”、“监督执法机关”。不再是单纯的“行政监察”,而是“国家监察”,将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与检察院系统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和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进行有机整合。
再则,王岐山明确了监察改革的路线图。
一是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二是要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
也就是说,试点地区改革,并非说改就改,还需要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也是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再强调的。
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部分地区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试点工作的决定,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在法律层面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规范,为试点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对于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是十分必要的。
【2016年12月初】
进入12月,各地改革试点工作露出端倪。
12月2日至3日,山西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培训会在省委党校开班,山西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省纪委监察厅班子成员,各市市委书记、纪委书记、检察院检察长,各县(市、区)委书记、纪委书记、检察院检察长,省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420多人参加培训。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在会上要求,要加强学习研究,吃透中央精神,深入搞清楚监察体制改革的内涵、实质以及涉及的概念、政策、法律等,成为行家里手,准确、有效地推进工作。
12月6日的《浙江日报》透露,在过去短短不到一个月时间里,浙江省委已连续三次召开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专题会议。由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主持召开的第三次专题会议透露,在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涉及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具体工作基本就绪!夏宝龙还强调,要及时指导市县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按照省委要求有序推进改革。
在12月12日召开的北京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上,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强调,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统一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对改革试点中工作的重点环节、重点事项,要亲自研究把关、亲自协调督办,对改革过程中推诿扯皮、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016年12月下旬】
12月中下旬,经过各地精心打磨并上报的方案,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日程。
12月12日,由张德江主持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建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12月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等,张德江参加审议。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决定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规定了试点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为试点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必将有力地推动试点工作和整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与会人员完全赞成决定草案,一致建议将草案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12月2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八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委员长会议要求,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上述草案和议案作进一步审议修改后,提交第八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交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会表决。
12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七次委员长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审议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情况的汇报等。委员长会议决定,将上述议案交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会表决。
12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主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会。在会议完成各项表决事项后,张德江发表讲话。他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了试点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为试点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试点地区要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每一步棋,都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贯彻“全面”“从严”要求,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保持“同向”“同步”,推动党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实际效能。从党中央确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到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一过程本身就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而同样值得关注的是,这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杨晓渡为监察部部长。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执掌监察部,成为引人关注的焦点。
【2017年初】
进入2017年初,有关设立地方监察委的消息更趋明朗化。
1月6日至8日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透露,今年将扎实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牵头抓总,落实改革方案,推动制定国家监察法,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委负主责,纪委要抓好组织实施,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
国务院新闻办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在回答“中国为什么还没有制定反腐败法?”的记者提问时,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表示,任何立法都有一个过程,立法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反腐败的做法和成效,为反腐败国家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础。现在,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我们正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开展试点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国家反腐败机构,制定国家监察法实质是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完成国家监察法一审、二审,最终会出台国家监察法。
1月7日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的报道中透露,目前,浙江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已经形成,省监察委员会组建和转隶工作、市县推进试点工作都已准备就绪。下一步,将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试点工作:今年1月底前选举产生省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完成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的转隶工作,组建省监察委员会;推动各县(市、区)于2月、各市于4月完成监委会组建及相关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1月10日的《中国青年报》官网披露,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王文序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该省正在研究制定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待遇保障政策。
1月12日,浙江省纪委第十三届六次全会闭幕,并通过了全会决议。2017年的七项任务中出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新字眼,这与浙江被择定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密切相关。
全会决议明确了这场改革的目标: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需整合的工作力量: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贴出试点工作“时间表”:1月底前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月底前完成县级组建工作,4月底前完成市级组建工作。明确责任:各级党委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亲自抓,各级纪委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级党委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
1月13日召开的省两会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宋建勋透露,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其中一个特点是,设立监察委员会。根据中央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的决定,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委的部署,积极参与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工作,并参照《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本次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选举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1月18日上午,山西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选举任建华为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18日下午,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标志着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
1月19日,新成立的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干部大会。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出席会议时强调,要紧紧围绕山西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目标,加强全员学习培训,强化改革实践,进一步在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上实现融合,与时俱进地提高队伍整体水平,同时积极探索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国家监察与巡视监督、派驻监督有效结合的具体办法,积极探索纪法协调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坚持双重领导体制,努力为制定国家监察法和改革在全国推开提供实践经验。
1月20日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经大会选举,张硕辅当选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1月20日下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在杭举行。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依法选举任泽民为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不过,三地试点的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只是试点工作迈出的第一步,还有大量的改革工作要做。
“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试点能否迈开步子、蹚出路子,直接关系改革成效。监察体制改革是今年制度反腐的重点。北京、山西、浙江三个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相信将在今年推出一系列实质性举措,用改革的方式破解反腐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改革全面铺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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