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2月2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江嘉宜)曾几何时,在杭州拼搏奋斗多年的人会忍不住感叹,要是拆迁户就好了。自去年底开始,杭州城中村改造加速,接下去又将诞生不少拆迁户。
拆迁固然让人羡慕,然而拆迁前后的法律纠纷也是不少。这一次,记者问律师栏目的关注话题就是拆迁。
对评估价有异议
该怎么处理
杭州某村确定被拆迁时,村委会告知村民,房子将被征收,到时会有专人来丈量房屋面积并评估房子价值。评估过后,村委会却一直不给村民看评估结果,坚持说签订了《补偿协议安置书》才能拿到评估报告。
拆迁公告未张贴、村委会又一直催着签字,村民们一时间不知该如何处理。
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滕玲玲律师说,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规定,房屋被政府征收时,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补偿价格需由第三方评估单位结合每家每户情况,诸如房子面积大小、装修等因素,出具一个重置价格,以此作为政府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评估报告完成后,必须在村里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村民务必在知晓评估价格后及时提出异议,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后,出具认定意见。目前常见的补偿方式主要是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货币加产权一起的三种补偿方式。
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未成年子女
拆迁补偿的权益要维护
杭州近郊的村民张某十年前得到消息房子将被拆迁,确认拆迁人口时,张某一家共有3人,张某、张某太太李某及未成年的孩子。几年后拿到安置房时,张某与李某已经离异,离婚协议明确拆迁安置房归李某,离婚时安置房尚未能办理房产证。2016年李某得知可以办理房产证时,张某却提出房产证要加上孩子的名字。李某认为孩子不应享受这套房子的权益,为此向法院起诉,最终二审判决时法院维护了孩子的权益。
“农村宅基地一般以户为单位,实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滕律师表示,《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年6月26日实施)第二十一条规定,安置人口按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张某与李某的孩子作为家庭成员、村民,同样享有征地拆迁分配安置房的权益。
除子女拥有安置房的权利外,若夫妻离婚前分得的安置房,离婚后,其中一方也能享受到属于自己的权益,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破灭而失去本该拥有的权益。
女儿出嫁了户口未迁出
仍能享受拆迁补偿的权益
拆迁案例中的“出嫁女”,分好多种。“嫁到外村或城镇但户口不迁出;嫁入本村,户口同时迁入;出嫁后没有迁出户口就离婚的妇女等等,都称之为‘出嫁女’。”滕律师说。
得知家里房子要被拆迁了,明明结婚将户口迁出去的女儿,又将户口迁回父母家,甚至拖家带口将户口一并迁回,只为得到更多的拆迁款,这样的案例也不少。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妹妹因为外嫁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迁回不久恰好家里土地要被拆迁,当时确认一户人数时,将妹妹也作为人口列入其中,但拿到拆迁款时,哥哥却拒绝给妹妹,理由是妹妹出嫁,不应享受拆迁赔偿。”滕律师说,这明显就是不公平的。“出嫁女”户籍已经迁回的情况下,仍能享受拆迁应有的权益。
租赁的公房被征收
是否能分配拆迁安置房
紧邻西湖畔的老宅子里,仍住着不少人,他们不是房子的产权拥有者,只是以极低的价格向政府租,利星名品附近的劝业里有部分老宅子,便属于这样的公房。
杭州相似性质的公房有不少。所谓公房,一般个人只有租赁权而没有所有权,使用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共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限制处分的权利。如若类似的公房被拆迁,那么居住在房子里的人,是否也享有安置房的权利?
李某(化名)一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里有20年了,每月交纳20多元的租金,也没有参加房改房。如今社区通知要拆迁,李某想着,自己是否也能拥有安置房?
“李某居住多年的房子由于是单位的公房,如果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先参与房改,然后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进而辗转得到私有的拆迁安置房。”滕律师表示,如果不符合房改资格,房子原产权单位分到安置房后,李某也可以继续租安置房,但性质仍为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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