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北京3月13日电(浙江在线记者 丁谨之)“我想发个言,说的问题可能在座的许多代表都碰到过。”13日上午的浙江代表团第三小组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元立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新华第二个发言。“我觉得关于企业实行‘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的管理办法纪要,需要修改。”
话音刚落,几位在场的企业家代表中,有的扭头望向叶新华,有的准备发言补充,有的点头表示赞同。
“去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把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界定为‘违法’,这对企业的正常管理、生产成本和中国产品的世界竞争力以及国内投资环境都会产生负面影响,我建议最高法院对此进行修正。”
虽然叶新华的声音不高,但不少代表听完开场白就嘀咕起来。
“什么?这不是很正常吗?怎么就违法了?”
“许多企业不是一直这样管理吗?”
“在劳动合同里特别写明也不行吗?”
“我也觉得不理解。”叶新华继续发言,“末位淘汰”和“竞争上岗”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一种管理办法,中国许多企业都引进并实施。“这些管理法对激发劳动者潜能,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优化企业管理等具有积极作用。另外,这也是克服追求舒适、不劳而获等人性弱点的有效办法。”
“我也觉得法院在这些方面,应该支持企业。”全国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尤小平说。
“大家都存在固定思维,觉得劳动者是弱势群体。但其实,企业有时也是弱势一方。如果工人消极怠工,你想减薪也不行,他马上就告你。但工人想走就走,即使不提前一个月告知,你也拿他没办法,这就不公平!”叶新华补充说。
“没错!即便工人存在问题,你想解聘,也得保证满足他的要求。”在全国人大代表、森马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邱光和看来,民企不但应与劳动者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国家机关还应加强对非公经济领域的反腐力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对象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但民企管理层不在此列。这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本来我想让大家先发言,听老邱提到反腐就有点激动,也想讲两句。”尤小平紧接着打开麦克风,“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相关法律修订工作也应与时俱进、创新驱动。”
“民营经济发展到今天,已占经济总量的50%以上,必须加强相应的顶层设计。”尤小平认为,民营企业家是改革开放的参与者、受益者,积累的财富属于全社会。在此基础上,国企、民企、外企应享有同等的“国民地位”。“现在民营企业出现的廉洁问题,需要引起社会更多关注和法律的保护。”
坐在会议桌另一侧的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齐奇回应:“其实我们一直在努力转变观念,让每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不仅要保护’大个儿’的民企,也包括中小民企。”他坦言,过去,在民企与国企有纠纷对簿公堂时,由于法官存在“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意识,客观上会存在一定偏向,“但现在平等保护理念已确立,民企胜诉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针对民企内部的侵财犯罪问题,他认为民营企业家自己也要“把腰杆挺得硬一些”。“许多企业家觉得报案麻烦,加上企业内部关系复杂,宁愿选择私了。我建议,发生此类问题情节严重的,你们一定要报案,这样才能提高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营造民企内部好的风气,助推非公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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