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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续以关心关爱 儿女受之亦应念之
2017年03月15日 07:58:19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汪子芳 通讯员 单训天

  浙江在线3月1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汪子芳 通讯员 单训天)房价高企让人望而却步,大多数年轻人还在望房兴叹的时候,一些幸运儿得以在父母的资助下买房成婚,组建小家庭。可父母出的钱到底算是借的还是送的呢?日前,绍兴市诸暨的一位赵老太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

  但是,儿媳觉得买房款是赠与,婆婆则坚称这是借款。13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这笔房款应视为借款,由赵老太的儿子儿媳依法共同偿还。

  法庭一审:

  父母出的首付

  算送的还是借的?

  赵老太一家是绍兴市诸暨人。2013年11月,儿子小赵与儿媳小梁登记结婚后,打算在杭州滨江买下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积蓄不够,无力支付高额的房价。赵老太慷慨解囊,替儿子儿媳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

  甜蜜的日子还没过多久,没曾想,儿子和儿媳闹起了离婚。夫妻离婚免不了分割财产,原先赵老太出资的购房款又该何去何从?

  赵老太觉得,这笔钱是自己出于母子之情,暂时借给儿子儿媳渡过难关的,应该由二人共同偿还;但在儿子儿媳看来,既然钱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按照“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这笔钱“理所当然”是母亲对小两口的赠与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借款。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婆媳俩吵得不可开交。2016年3月,赵老太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小两口告上诸暨市人民法院。老太太出示了买房时的借条,要求由小两口共同偿还首付款和装修款161万余元。

  不过,在所有的购房支出中,只有部分款项存有借条,也有部分款项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

  2016年5月,除去部分款项无法提供交付凭证外,诸暨法院判令小夫妻应当归还赵老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法院二审:

  父母出资

  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

  对于一审结果,赵老太的儿媳小梁断然不服。

  小梁觉得,赵老太讨要房款是为了保全自家财产,因为当时小夫妻正在闹离婚,老太太想通过这种方式串通儿子损害自己的利益。

  2016年6月,小梁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次,她出具了一份新的录音证据,以此证明婆婆出的购房款是赠与财产。

  “婆说婆有理,媳说媳有理。”这是审理家庭纠纷时常见的情况。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这笔款项的性质,它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

  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并不能必然定性为赠与性质。如果父母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出资款项应该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担负偿还义务。

  一般在庭审中,录音资料只是一个辅助性证据。而且儿媳小梁出具的录音资料里,也没有赵老太明确将购房款赠与儿子儿媳的意思,所以小梁所说的赠与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赠与态度的情况下,这笔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向赵老太归还购房款136万余元。

  温情判决书:

  法律不支持

  “啃老族”“坑爹族”

  国人的观念中,父母对子女的付出往往被视为理所当然,即便儿女已然成人,“啃老族”和“坑爹族”也比比皆是。人们似乎也将“父母凑首付,小两口还房贷”默认为习俗。

  绍兴中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出:“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这份法理清晰、但人情温暖的判决书来自一位低调的法官。虽然他婉拒了记者的采访,但这份判决书却值得所有人一看。


责任编辑: 杨静涛

标签: 房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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