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讯(浙江在线记者 翁浩浩)这些天,公安部网站首页“调查征集”栏目中,一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正火热征集公众意见中。
征集公告上说,出台《条例》是为了推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工作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前,公安部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意见,最终形成了这份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这句经典口号广为人知。事实上,对见义勇为全国统一立法的呼声由来已久。将要出台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蕴含着满满的民意诉求,看点不少。
呼唤“国标”
去年6月,有件事曾闹得沸沸扬扬:端午小长假,成都人张某、于某、肖某、喻某等人到成都市郫县安德镇游玩。肖某和喻某意外落水,张某和于某上前搭救,却不幸遇难。张某和于某的妻子东奔西走为丈夫申请认定“见义勇为”,但有关部门表示,由于其所救为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因而无法认定。
有争议,往往是因为缺少评判标准。事发后,法律界人士纷纷呼呼,为了避免救人者陷入法律困境,国家有必要出台全国性法律文件,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保护等作出统一规定,使全体公民敢于勇为,无后顾之忧。
早在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30多名全国政协委员就联名提交过《关于尽快制定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的提案》,要求统一申请、确定、奖励条件,实现清清楚楚的“国家标准”。
迄今为主,见义勇为在国家层面“最权威”的规定,是2012年民政部、公安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但意见只是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阶位。
本月新鲜出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律人士和公众高度评价:这为见义勇为者好好撑了把腰。
有意思的是,我们的老祖宗就有国家层面对见义勇为立法的探索。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秦墓竹简,其中的《法律答问》篇说:“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意思是,谁抓获了逃亡的盗贼,如果这个被捕获的人身上带着钱财,这些钱财就归捕获者。就是说,对见义勇为者,当时的政府已经立法奖励了。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深入,在国家层面为见义勇为立法,条件已然成熟。
全面保障
这次公布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一共6章、四十三条。
首先是对见义勇为人员下了明确的定义: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具体来说有5种情形,包括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等。
最近,有一篇《25年前的“见义勇为”还能被认定吗?》的报道有点火。63岁的鄱阳县饶埠镇欠头村村民齐必红,25年前在与歹徒搏斗时身中7刀,最终将歹徒制服。20多年过去了,老齐旧伤后遗症越来越明显,全家生活窘迫。最近几年,他一直在努力寻找目击证人和证言,希望自己的行为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
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时限,之前各地都有自己的规定。比如2011年实施的《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明确,申请或者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以延长至1年。而《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费用问题在实践中往往引发争议。征求意见稿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这里最大的亮点是“让加害人承担经济责任”。法律人士认为,让加害人承担医疗费、康复费,这是对坏人最好的惩罚,也体现了司法理念的进步——既然坏人做错了事情,就不能只承担法律责任,还需要承担经济责任。
在保障方面,征求意见稿也作了规定,比如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纳入就业援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等。
浙江实践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一直以来公众眼中最值得肯定和褒扬的行为之一。目前,虽然我国还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相关立法规定,但不少省市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立了见义勇为保障性立法文件。比如浙江,这方面就走在前列。
2000年4月1日,《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正式施行,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确认、奖励和保障等各方面内容,比如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公安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公安部门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当时就规定,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部门监督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及时支付。无加害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以支付的,有关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由此,浙江省见义勇为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2011年,《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作了进一步细化。比如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对其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优待。对获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和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家属,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在中考、高考中给予照顾;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给予减免学杂费等就学资助。
这些条款,都与这次征求意见稿的精神高度一致。
在法规“兜底”的同时,浙江政府赋予了见义勇为者越来越高的地位。比如2016年3月,首次以浙江省政府名义召开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表彰大会和浙江省见义勇为工作会议。而从2016年起,浙江把每年的11月22日设为“浙江省见义勇为宣传日”,在全社会倡导见义勇为行为。
据统计,2011年以来到去年11月,省政府已分6批为吴菊萍等92人记(追记)一等功并授予(追授)荣誉称号,发放表彰奖励金806万元。
“加快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全国立法工作,是一项大民生工程,大家翘首期盼。”有关法律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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