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浙江在线3月28日讯(浙江在线记者施宇翔)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浙江省实施“河长制”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称《草案》)的说明,并将于29日提请会议审议。据了解,《草案》是全国首个规范河长制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对我省五级河长的职责、义务、奖惩等方面,均作出了细致规定。
浙江是最早开展河长制的试点省份之一。2008年,长兴等地率先开展河长制试点;2013年,河长制扩大到了全省范围。实践表明,河长制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净化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浙江“五水共治”的一项基本制度。
在这项制度中,河长的作用尤其关键。我省在“五水共治”实践中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截至目前,我省共配备各级河长6.1万名。《草案》对于我省不同级别河长的设置和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河长主要承担协调和解决责任水域治理与保护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建立区域间、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等多项职责;乡镇、村级河长主要承担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处理和解决巡查发现的问题,并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问题履行报告等职责。
“总的原则是,基层河长侧重于对责任水域开展日常巡查并报告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河长侧重于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经济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长期以来,我省部分地区的基层河长普遍反映“有责无权”,如何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来促使河长积极依法履职?《草案》给出了答案。根据规定,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河长报告不依法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其他职责的,县级以上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此外,《草案》对我省河长的履职奖惩情况也予以明确。河长履职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对村级河长还可以给予奖励。河长如有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等怠于履行河长职责行为,《草案》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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