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祖谦与朱熹、张栻齐名,被名为南宋理学“三大师”。他的为学特点是文史哲兼修,取众家之长,全面系统,辩证切实。吕祖谦的官箴思想,“既有经世之旨,又有致用之效”,既箴官,也箴君,更箴治国理政的智慧,这不仅在当时有重大影响,而且于当下也具积极效应,值得我们阅读研习。
吕祖谦,字伯恭,学者称东莱先生。婺州金华人,生于南宋高宗绍兴七年(1137年),卒于南宋孝宗淳熙八年(1181年)。他于隆兴元年(1163年)进士及第,同年又中博学宏词科。历任太学博士、秘书郎、国史院编修官、实录院检讨官、著作郎等职。他人生虽然只有短短的四十五年,但却著作宏富,总共有500多卷。主要著作有《东莱左氏博议》《吕氏家熟读诗记》《春秋左氏传说》及《续说》《东莱文集》等。
他与朱熹、张栻齐名,被名为南宋理学“三大师”,此三人还被学人尊称为“东南三贤”,且“吕学”又被视为南宋理学三大派中颇具特色的一派。他的为学特点是文史哲兼修,取众家之长,全面系统,辩证切实。正因为有这一学问特色,所以他的官箴思想也呈现出经世致用的特色,尤其值得我们阅读研习。
中国的官箴思想,唐宋之际是分界线。之前以箴君主、箴治国为主。唐宋之际随着君主专制的强化变为箴君主、箴治国与箴臣下。明清之际官箴演化成为箴官员。所以吕祖谦的官箴也就打上了唐宋转型之际的烙印,既箴官,也箴君,更是治国理政。
既讲征税应然,也讲取民有制
社会有分工。在封建社会,社会物质生产的重担自然落在以农民阶级为主干的劳动群众身上。孟子说,“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作为统治阶级的君子自然不能吸风饮露,不食人间烟火,所以他们的吃饭穿衣,乃至交通居住都必然由被称为“野人”(在野之人),即百姓所供养。这就是韩愈在《原道》中所说的“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所以百姓纳税,天经地义。
但帝王与官员、圣人与君子都同时应该明白,衣其帛、食其粟而应该“恤其劳”。否则一旦出现纺纱织帛的蚕妇和耕耘力穑的农夫虽艰辛无比而由于所纳甚多以致“冻于冬而馁于涂”,从而“尽厌耕织”,乃至“焚其机、斧其耒”,那么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粟与帛就取之无源。所以要“取民有制”,也就是说税收的目的应是让国计民生产生一个积极向上的合力。
这个“制”既包括制度与规范,也内含限量与定制。制度重在保证避免新开税目以横征,限量重在防止不断加重以暴敛。为此吕祖谦极力反对唐代杨炎变租庸调为两税。因为合并租庸调为二税“名目既省,则后来复置(税目)容易矣”。而杨炎之二税,虽规定“二税之外不许诛求一钱,他却不知如何保得后来不诛求。”这为后来的黄宗羲总结税制上的“黄宗羲定律”开辟了道路。
在取民有制上,吕祖谦还看到了“巧术”与根本的关系。他认为“天下之所以有侥幸而得帛者,以蚕妇阴为之织也;天下之所以有侥幸而得粟者,以农夫阴为之耕也。如使天下尽厌耕织,焚其机、斧其耒,则有巧术,何从而取粟帛”。可见,巧术仅仅是存量之内的再分配,农夫耕、蚕妇织才是天下财富的增量所在。当代社会虽与古代不同,但无论如何,那些以投机为目的的“巧术”只是存量之内的博弈,而“男耕女织”的实体经济才是国民财富的根源所在。这值得我们深思。
吕祖谦在强调臣子尽臣道时,认为作为君主也应降志尚贤。他说,“大抵天下之治,患君臣之不相与”,君主若能“降志以相接,则治可日彰,德可日明”。尤其是对那些“刚明之臣”更应“降志而应”。那么为什么君主要降志尚贤呢?因为“人君居尊位,最难自观,盖左右前后阿谀迎合”。此乃意义深远的箴君之言。一般而言上级或君主越是有权威,越会被捧得失去理智,难以清醒,看到的、听到的越容易是假象。所以君主必须放下架子,卸去威严以便目不被遮蔽,耳不被堵塞。
既讲法制可贵,也讲以德结恩
法伴随国家而孪生。有国则有法,无法则不成其国,此乃古今中外之通例。和法一样,德也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所体现的与法一样也是统治阶级的愿望和利益。但法以制恶为目的,德以导善为宗旨。法在制定时虽然也讲与天理相应的善,但一旦制定便成了死板而强制性的规矩,德则可以随情随景而进行说理劝善。所以吕祖谦肯定了法“以深刻之刑,制强暴之恶”的作用。他说“人多言不可用法。法是申(不害)韩(非)深刻之书,此殊未然。人之法便是人情物理所在。若会看得仁义之气蔼然在其中,但续降者有时务快,多过法耳。”意为一部善法,人们会从法律条文中读出仁义之气。善法一定体现着“人情物理”。也就是提倡制定法令者不能只图方便快捷,而是要让“法律条文”蕴藏仁义之气。
吕祖谦认为启蒙教化百姓,必须先用刑罚。他说“治蒙之初,威之以刑”,若不威之以刑,“善教无由而入”。“既以刑禁率之,虽使心未能喻,亦当畏威以从,不敢肆其昏蒙之欲,然后渐能知善道而革其非心,则可以移风易俗矣”。这里,他强调了严峻的善法在教化百姓为善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因改革而初无法律,即使有也难免有所疏漏,以致风气既成,难以化治。所以“以严刑孰促风俗,以刑法导引尊道”应该值得我们关注。
吕祖谦认为善法的标准不能以“刑法”之轻重来判定,而应当把“法”放到具体的社会环境中去考察合不合仁义之原则。不少法因为看似宽松,所以让人们掉以轻心,视之似有似无,结果陷入重罪。这是以轻刑而陷人入罪,结果是“内有轻刑之名,外有杀人之实”。相反,有些刑罚看上去就很严峻,让人望而生畏,不敢有丝毫触犯之心,从而变得循规蹈矩,减少了犯罪现象。因而这种峻法,实际上是很仁义的。
吕祖谦还认为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以严惩恶,实为所需。即使“不过微罪,也不能姑且手软”。他引孔子《论语》的例子说,“一旦见原壤之箕踞则以杖叩其胫,见冉求之聚敛则鸣鼓而攻之。圣人以严御恶,政所谓中也”。惩罚无礼貌的原壤与求财的冉求目的在于防微杜渐。
当然吕祖谦在重视法制作用的同时,也重视德治功能的发挥。他认为任何法令都不可能制订得尽善尽美,总有事前虑及不周之处,同时客观形势也是日益变化的。他举秦朝的例子说,“秦法辄升殿者夷三族”。恪于此法,在荆轲刺秦皇时“匕首窃发,始皇骇惧,莫有(上殿)拒者。”此时秦之大臣武士非坐视不救,而是害怕“辄升殿者夷三族”之令。
法律的另一个缺陷是“民之不敢肆意者,法制束之也。”如遇外敌压境等特殊情况,百姓骇惧之法制便失去效用,那就会“法制弛,然后见民之真情”。也就是在这种特殊时刻,作为百姓就会对统治者有恩则报恩,有怨则报怨。因此政府一定要在太平无事之际“结深恩于法制之外”,如当下建设共享社会一样,让老百姓获得实实在在的实惠与利益,才能在危急时刻患难与共。他说,“大凡人君不与民同忧同乐,寻常无事固不见其祸福,及一旦有不测之祸,如卫懿公伐狄,兵有使鹤之怨,其失方见”。所以君主治国理政必须德法并重,既讲制定善法,执行善法,也讲以德治国,结恩百姓。
为官之本:清、慎、勤
古今社会管理实践证明,吏治之清浊得失,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吕祖谦作为文史哲兼通的学者,更是十分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他既归纳了自身将近二十年从政生涯的体验,又取其先人从政的经验,潜心总结了一套颇具特色的既要力做君子,又要防范小人的官箴思想。
他认为做君子性质的官,首先要出于公平心看理之所在,即他说的“公平观理所在”,也即无私而观,其理自明。他首先认为出仕必须“欲济世务”,即协助君主将天下之事治理好。他说:“苟其不计人主之喜怒者,自然尽其平允。缘不曾透得利害祸福关,缓急如何作得主宰。”他认为如若时刻计较个人的利害祸福,必定如西汉酷吏张汤只秉承武帝旨意审案断讼。张汤不仅看武帝旨意办案,而且当有人提出批评时竟振振有词,大言不惭地说“三尺法安出,非人主之意乎?”这种只顾阿谀迎合,必难知人情物理之所在。
同时吕祖谦认为清、慎、勤是“所以持身矣”的为官之本。即做君子性质的官,必须做到清廉、谨慎和勤政。他认为要做到清廉首先必须防止陷入猾吏所设下的香饵,否则就会为其所卖,遗恨终生。他说,“后生少年乍到官守,多为猾吏所饵,不自省察。所得毫末而一任之间不复敢举动”。猾吏们为了要达到“所盗”而不被处罚的目的,往往会先拉做官的先下水,如此他就与官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从而有了保护伞。现实生活中,此类首先挖空心思拖顶头上司下水的手法也是劣吏惯用之伎俩。
做君子性质的官还必须谨小慎微。因为封建官场人情险恶,稍不留意,即会招祸。为此他认为处理公务要尽心尽力。“处事者不以聪明为先,而以尽心为急。”“事无巨细,皆须详考”。办理公文要清清楚楚。“反复变诈,不如慎始,防人疑众,不如自慎”。事事处处都应考虑周详。如身为掌管钱财物品的官,更应处处小心,时时关防。结交人物也要防止结非其人。做君子性质的官还要做到勤政不怠,“职分之内不可惰媮”,要尽一切可能做好本职工作,否则即为“旷职”。
吕祖谦的官箴思想是全面系统的。他既要求力做君子,也要求防范小人。防范小人的首要方法是思不出位。思不出位源于孔子的“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一般而言官员的分工是明确划定的。如果思出其位也就动了他人的奶酪,必会引起龃龉与摩擦。同时官场上还会“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形成君子与小人群体。而且“君子进则小人必消,小人进则君子必消”。一旦小人强盛之时,君子不能贪恋禄位,否则必如“蔡邕当献帝时,董卓擅权,君子皆去,独邕未能远遁,其后卒为卓所用,竟不能免”的结局。但引退也要有原则,“贪位慕禄而不退”是“不正之行”,图个人“洁身自好”而“轻世绝俗”也是不正之行。如暂留则要以君子之道去感化小人,力争使之“归于善”。小人得势,君子蛰伏之际,作为君子还要求同存异,放弃成见,加强团结,待时而动。如西汉初年吕氏擅权,陈平为相,在陆贾的劝说下主动结交太尉周勃,一待吕后之归西,一举平定诸吕之乱汉。
吕祖谦的以上官箴思想,应该讲是属于“既有经世之旨,又有致用之效”的。他不仅在当时有重大影响,而且于当下也具积极效应。
【作者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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