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5月2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振宇) 5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条例草案规定,在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形中,有三种情形可视为“工作原因”。
我省工伤保险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截至2016年底,全省104万家用人单位、1881万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据统计,我省劳动争议案件中40%以上为工伤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工伤预防、工伤认定程序、工伤纠纷化解、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伤康复管理等等。省人力社保厅负责人在作条例草案说明时表示,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提升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关键实施环节,直接关系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此条例草案进行了重点规范,完善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细化工伤认定受理、调查核实程序,同时规范工伤认定的要素。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各方对“工作原因”这一认定要素有不同理解,对此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规范,拟规定职工有以下三种情形可视为“工作原因”:一是在不间断工作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生理活动,例如工作过程中必要的饮水、如厕,但不包括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就餐等活动;二是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善或者设施设备不完备直接引发事故遭受伤害;三是从事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和安排的活动(包括经工会备案的疗休养),但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餐饮、休闲娱乐等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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