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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入刑 青田首例非法提供答案罪案件宣判
2017年07月04日 09:45:13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吴慧慧 通讯员 叶旭耀

  浙江在线7月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慧慧 通讯员 叶旭耀)今年的高考大旗虽已落下帷幕,但不知你是否有注意到高考前的一则刷爆网络的新闻:山东防替考禁止大学生高考期间请假!

  报道称,山东省教育厅为杜绝在校学生违规参加高考和替考行为,要求高考期间高校学生一般不允许请假。

  从这个意义上说,山东为了防止大学高校生参与高考替考,也真是操碎了心。

  但有众多网友吐槽,学校和教育局是不是对我们大学生有什么误会?有网友称,大学生自己不挂科都谢天谢地了!哪儿还有闲情去给别人替考?

  网友吐槽

但,吐槽归吐槽,敲黑板,以下很重要,不是玩笑,考试作弊入刑!!!

  近日,青田法院就开庭审理了青田首例非法提供答案罪案件!

  考试作弊入刑

考试作弊列入刑事犯罪范畴

  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将考试作弊列入刑事犯罪范畴。规定不管是自己考试作弊,还是向他人非法提供试题、出售试题答案或作弊器材,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类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后四次为他人在驾照考试中提供答案

  2016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应某、丁某等合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通过无线作弊器,先后四次向考生提供驾照考试科目一答案,并以此牟利。

  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非法提供答案罪的案件。

  据了解,被告之一的丁某,今年49岁,江苏人,初中学历,在这起案件中,他主要负责提供作弊用的无线设备和考试答案。

  去年,丁某到丽水市车管所做“黄牛”生意,期间结识了同行应某和徐某。在听说给别人提供驾考科目一考试的答案能获利的消息后,三人一拍即合,决定尝试一番。

  被告人应某

  去年11月,三人在成功帮助考生范某某在科目一考试作弊后,获得了8000元的报酬,这可把三人高兴坏了,他们更加确定,帮人作弊是一条很好的“发财之路”。

  没多久,三人又接到了一笔生意,但是这回却没这么走运,当场被考官抓到!

  考生作弊当场被抓 引出犯罪团伙

  2016年12月9日,徐某找到考生夏某,准备再次以同样的手法为夏某提供答案以牟利。

  只是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夏某携带作弊器进入考场后,因作弊器的摄像头出现了问题,丁某通过无线作弊器不能看见试题,无法为夏某提供答案,随着时间一点点的过去,夏某的神情越来越紧张。

  青田县车管所考官刘文忠

  “坐在那里半天,他就老往后退。我觉得不太对劲,进考场观察了一下,看到他耳朵里面塞着个海绵。”青田县车管所考官刘文忠说。

  夏某在考场的异样动作很快便引起了考官的注意,后考官在夏某身上当场缴获微型摄像头、接收器、耳机。另外,该男子身穿的一件花衬衫的领子是假领,假领内包着其他作弊设备。

  男子身穿的“作弊花衬衫”

  在庭审中了解到,这是一个分工很明确,组织非常严密的犯罪团伙。有人负责拉生意,有人负责装设备,还有人负责考试,再把答案考传递给考生。

  另外,据被告人丁某交待,因学历有限,很多题目他们自己也不会,而一旦遇到不会的题目,他们就随便猜一个答案,告诉考生。例如,答案里有“警察”两字,那就是对的;考题出现“路口”两字,就选50米那一项,令人啼笑皆非!

  判刑七个月 还要处罚金

  青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丁某、徐某合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向他人非法提供试题答案,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提供答案罪,且属共同犯罪。

  车管所内设监控,请诚信考试,勿心存侥幸!

  依照《刑法》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人违法所得的80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金林杰

标签: 答案;考试作弊;作弊;罚金;考官;车管所;被告人;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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