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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创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7年07月12日 04:52:54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应磊 通讯员 吴燕飞

  浙江在线7月1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应磊 通讯员 吴燕飞)日前,宁波江北区相关职能部门在一次检查中发现,某单位在办公用房清理中存在整改不到位问题,该局主要负责人受到诫勉问责处理。在问责时,不仅由区纪委相关负责人找其开展谈话,还专门函告区分管领导,再次与其进行谈话。管党治党,江北区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创建“双重谈话”制度,帮助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正视问题、纠正错误,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由区领导约谈分管领域责任人,一方面保障区领导的知情权,使区分管领导能够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另一方面督促区分管领导履行主体责任,抓好问题整改。”江北区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前不久,江北区专门制定了《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探索在具体制度上规范每一种形态适用情况,使各类问题可以用“刻度尺”来比照处置,最大程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做到“四种形态”一把尺子量到底。

  把发现问题当作实践“四种形态”的首要环节,江北区建立健全了问题线索收集处置办法,加强与人大、政协、组织、财政、审计、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及各专项办的监督协作,加大对“小事”“小节”“小苗头”等情况的收集力度。“小病早治”,就能管住大多数干部,挽救大多数干部。慈城镇房管所副书记未及时将单位同志上交的礼品上交到指定部门,该镇纪委对其及时进行提醒。发现苗头,处置在萌芽阶段。今年以来,江北区已处置问题200余个、处置干部34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的干部30人次,占到总数的88.2%。

  在具体监督执纪中,江北区还根据不同的情节正确把握前后两种形态的相互转化。该区农水局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组织上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约谈,谈话中责任人故意歪曲事实,对调查造成干扰,最终对其的处理由“第一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

  纪律意识不牢固、党员干部小问题不加以制止,最终会酿成惨重教训。江北区纪委进一步完善提醒函询诫勉实施办法,健全工作机制,把问题发现在小、处置在早。

责任编辑: 周舸

标签: 形态;江北区;四种形态;纪委;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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