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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一幅画作赔了十五万元 鹿城法院宣判一起服装侵权案
2017年08月04日 13:10:43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通讯员 洪叶 浙江在线记者 吴勇

  浙江在线8月4日讯(通讯员 洪叶 浙江在线记者 吴勇)你会不会因为喜欢衣服上的图案而把整件衣服买下来?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官司,美术大师与一家服装公司对簿公堂,索赔金额逾50万元。

  美术大师:网店出售的女装图案涉嫌侵权

  苏老师今年71岁,河北保定人,是位工笔画家,高级工艺美术师,擅长工笔花鸟画、人物画和山水画。2004年3月、2006年9月,他分别创作了美术作品《梅花鹦鹉》《白玉兰点颏》。2008年10月,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了《工笔重彩研摹·花鸟》一书,书中收录了上述两幅画作,并注明作者为苏老师。

  2010年10月28日,温州某服装公司成立,生产服装和鞋帽,且开设了网络店铺,自行设计、生产并对外销售中国风女装。

  一边是深谙中国画的美术大师,一边是原创中国风女装的网店,是什么把两者联系在一起了呢?

  原来,去年7月,苏老师发现,这家服装公司的网店没有经过他的许可,在女装上衣、披风、长裙等10个服装款式上擅自使用了其创作的《梅花鹦鹉》和《白玉兰点颏》。截至去年7月25日,网店销售侵权产品共计约46万元。

  苏老师立即通过公证保存了涉嫌侵权的网页,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服装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除了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未出售的服装、赔礼道歉外,还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约46万元、精神损害费5万元以及律师费、公证费等。

  服装网店:服装是否畅销与面料中的图案关系不大

  服装公司称,苏老师的作品已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著作权是否被买断不得而知。公司所销售的服装属于中国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载有与苏老师作品相似图案的面料,并非有意侵犯著作权。公司认为,服装是否畅销、是否盈利,主要依赖设计师的款式设计及营销推广,面料中的图案对整件衣服仅起点缀作用。

  此外,服装公司提出,其销售额还需扣除面料、辅料成本、设计开发费、加工费等,苏老师要求赔偿的金额并非全部是违法所得,也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一审认定服装公司赔偿1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苏老师与吉林美术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时,没有转让画作版权,其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经庭审比对,服装网店销售的女装上的图案与《梅花鹦鹉》《白玉兰点颏》两幅美术作品的构图整体一致,并保留了鸟和枝干等主要元素。唯一不同点是,将图案中的鸟作了镜像处理,服装上的图案主体元素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表现手法近似,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苏老师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服装公司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难以计算的,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法院同时认为,苏老师主张的约46万元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苏老师没有举证证明服装公司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其次,网店销售服装必然会产生各项成本,违法所得应为销售额减去经营成本;第三,赔偿数额应当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不重复计算。

  由于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服装公司的经营成本,所以苏老师的实际损失或者服装公司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在此情况下,法院考虑了两幅美术作品的知名度,以及服装公司网店产、销服装涉及地域广、持续时间长、传播速度快,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较大这一事实,认定侵权后果较为严重,加上苏老师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酌情认定苏老师的经济损失为15万元。

  至于精神损害费,法院认为,服装公司侵犯著作权会给苏老师带来消极的内心感受,但服装公司没有侵害其人身权益且没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所以法院对苏老师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8月2日,鹿城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服装公司停止生产侵犯苏老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服装并赔偿损失15万元。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服装公司网店上被诉侵权的服装已全部下架,链接也已删除,同时网店发布声明停止销售。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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