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8月3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郑琳 通讯员 刘丹丹)浙江省学前教育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条例》,昨天,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教育厅在省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条例宣传贯彻会议。
《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涉及幼儿园保育及教育、工作人员规范、幼儿园监督管理等方面。其中明确了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严管虐待、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行为,防止和纠正幼儿园的小学化教育倾向。同时,还特别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适龄童入园压力逐年增大
要加快新建、扩建公办幼儿园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接受基本幼儿园教育的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
据统计,2016年我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为6.1%。根据在园学生人数除以户籍所在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适龄儿童总人数,获得的数据称之为“毛入园率”。国际经验表明,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0%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中,学前教育经费占比平均为9.67%。而2016年浙江省毛入园率已达到118%,但财政经费占比只有6%左右,相较而言,我省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此外,二孩政策后浙江省预计每年将新增15万-20万人,到2020年,预计全省在园幼儿人数将新增47万人左右。根据各地教育部门上报统计,到2020年全省需要新建幼儿园1144所,扩建幼儿园406所。
“一方面‘有园上’已成为民众的刚性需求,另一方面‘上好园’又成了新的期盼和要求。”浙江省教育厅厅长郭华巍说,“这些新老问题叠加对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必然造成很大的压力。因此,我们必须做到未雨绸缪,以《条例》的出台实施为契机,制定和完善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有计划地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尽快扭转公办幼儿园短缺的现状。”
要求采取措施增加男幼师
改善非在编幼师待遇
目前,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和保育员比例较高,待遇偏低,专业素养参差不齐,教师队伍不够稳定。
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逐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保育员的工资待遇。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郭华巍表示,提高幼师队伍整体素质,是发展学前教育的关键。“《条例》针对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多、待遇低、流动性大、素质整体不高等实际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今后的工作重点,是要解决好非在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
严管虐待学龄前儿童等行为
条例规定,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幼儿园工作人员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收受、索取学龄前儿童家长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明确了相关处分。
近年来,幼儿教育“小学化”在整个社会中愈演愈烈,对此,《条例》从制度上进一步强调了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科学保教理念,下大力气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禁止幼教小学化,遏制学前教育“营养过剩”。
对于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幼儿园“虐待儿童”现象,《条例》在制度设计上给予了严密防范,让家长放心,为儿童健康快乐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力伟指出,要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进步,学前教育事业也得到长足发展。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和短板之一。《条例》的出台实施,必将使我省学前教育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为补齐学前教育短板,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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