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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匙划伤?刀划伤?法庭请来一个“有专门知识的人”
2017年09月01日 14:59:49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吴勇 通讯员 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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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9月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勇 通讯员 洪叶)8月30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由于对于被害人的伤势到底是由何凶器造成的,控辩双方存在分歧,法庭请来了一个“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情进行客观科学的阐述。

  原来,今年2月26日晚8时30分,在鹿城某医院附近停车场从事保安工作的被告人邓某与相邻停车场的保安杨某因利益冲突发生口角,邓某继而用凶器将杨某的脸部划伤。

  经鉴定,受害人杨某左下颏骨(脸的最下部分,在两腮和嘴的下面)7.0cm缝合创,左颜面部及右眉弓二处缝合创累计1.5cm,属轻伤一级。被告人邓某在案发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4月17日,被告人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邓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杨某的损失,但是,对于杨某的伤势到底是由何凶器造成的,双方存在分歧。在公安侦查阶段,邓某供述,是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串划伤受害人杨某的。而杨某称,邓某手持长约30cm的砍刀将其划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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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所称的钥匙串,但并没找到受害人所称的长约30cm的砍刀。由于案发时间在晚上,监控只拍到了两个人影。现场一名证人陈某看到邓某与杨某起争执,等杨某出来时,脸上已在流血,但没有看到作案工具。从杨某伤势的照片看,一般人无法判断伤口是由什么凶器造成的。   

  由于找不到受害人所称的砍刀,结合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邓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杨某的伤势是由钥匙锋口锐利面造成的。

  但是,庭审现场,被告人邓某称自己仅用钥匙串弄伤了受害人杨某的额头,当庭否认了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那么,如何作出客观、公正的审判?把专业事情交给专业人士判断!

  庭审现场,法官请来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出具专业意见,并出示了受害人的伤势照片及被扣押的钥匙串。这位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一名来自鹿城公安分局的法医,根据其专业知识,他认为本案的伤口致伤作案工具可能是由具有尖锐物体面造成的,从受害人的伤势照片来看,可以由公安机关扣押的钥匙串造成本案的伤口。

  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证人陈某的证人证言、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言、现场监控、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综合被告人邓某是累犯,认罪态度差,案发后已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获得了刑事谅解,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鹿城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戴巧说,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其规定已明确载入了《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其出庭可以由控辩双方申请法庭通知,法庭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依职权通知,其目的是审理中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有疑惑的,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其在专门领域所掌握的专门知识提出自己的意见,有助于法院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使法庭审理更趋势实质化,不让庭审走过场。

  【浙江新闻+】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责任编辑: 陈斌

标签: 伤痕;钥匙;刀;法庭;有专门知识的人;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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