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7日讯 (浙江在线记者 施雯 通讯员 蒋嬿钦)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明确把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管辖范围,并实施严格分类管控。
浙江省的海洋生态红线长啥样,红线内要保护的有哪些,今后哪些事情是不允许在红线内发生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了解了相关情况。
红线区构建海洋生态新格局
“2016年8月以来,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开展海洋生态红线的划定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浙江省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
依据《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浙江省此次划定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为14084.24平方公里,占管理海域面积31.72%;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为35.03%,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78.05%。
全省共有海洋生态红线区105片,管控级别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
其中20片管控类别为禁止类,红线区内禁止一切开发建设活动,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以及特别保护海岛中的领海基点岛;
85片管控类别为限制类,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和适度利用区、重要河口生态系统、重要滩涂湿地、重要滨海旅游区、特别保护海岛等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
划入生态红线管理的全省大陆自然岸线共计91段,总长约748公里,占全省大陆岸线总长的35.03%。划入生态红线管理的全省海岛自然岸线共计317段,总长3509.16公里,占全省海岛岸线总长的78.05%。
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管控
在保障海洋生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各海洋生态红线区依据生态特点和管理需求,分区分类制定差别化管控措施。
其中,禁止类生态红线区中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重点保护区、预留区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特别保护海岛中的领海基点岛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进行管理,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限制类生态红线区中的海洋保护区实验区、适度利用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有多项法规共同适用的,从严参照管控。
其他限制类生态红线区总体按照禁止非法侵占岸线和采挖海砂;不得新增入海陆源工业直排口;控制养殖规模,鼓励生态养殖;实行海洋垃圾巡查清理制度,有效清理海洋垃圾;对已遭受破坏的海洋生态红线区,实施可行的生态整治修复措施,恢复原有生态功能等要求进行管控。
位于红线区内纳入红线管理的岸线和砂质岸线:禁止非法侵占岸线、采挖海砂及其他可能改变或影响岸线自然属性和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新增入海陆源工业直排口,加强对受损自然岸线的整治与修复。
位于红线区外纳入红线管理的岸线:严格限制影响或改变岸线自然属性的开发活动,不得新增入海陆源工业直排口,推进实施海岸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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