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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升机关效能 杭州新版《问责办法》出台
2017年11月08日 14:39:42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丁谨之 通讯员 郑莉娜

  浙江在线11月8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丁谨之 通讯员 郑莉娜)近日,杭州在《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原有基础上,重新修订出台了《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以下简称新版《问责办法》),从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和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的规定。

  新版《问责办法》针对作风建设中出现的“个别党员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这一新顽疾出台,从而进一步提升机关效能,促进广大党员干部保持过硬作风,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跟原《问责办法》相比,新版《问责办法》既体现了中央和省委对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也更具有问题的针对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问责对象“全覆盖”

  新版《问责办法》结合基层实际,将问责对象从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向基层延伸,适用范围覆盖到五类人群:

  一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五是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以上工作人员,既包括在职人员,也包括借调(挂职)人员和聘用人员。同时,对以上所列范围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村(社)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作风和效能问责,参照执行。这样一来,实现了问责对象全覆盖,为所有履行公务的人员套上了“紧箍咒”。

  二、问责情形聚焦“三不”

  在追责情形上,主要针对违反作风效能问题需要追责、但未够上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形,重点聚焦“三不”问题,实现与现行党纪法规的有效补充。问责情形主要有四大类:不履职——为官不为、推卸责任;不正确履职——为官乱为、用权任性;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办事拖拉、敷衍塞责;违反纪律作风规定——为官不正、形象不佳。

  三、问责过程体现宽严相济

  新版《问责办法》的一大亮点,是既依纪依规、又实事求是,一方面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另一方面鼓励改革、宽容失败,让问责更加入情入理、符合实际,体现宽严相济导向。

  在从严方面,要求“受到问责的党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明确“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责令问责的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增加了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问责情况报告、监督检查机制等内容。

  而对于改革创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版《问责办法》增加了“符合容错免责有关规定的”,作为可以减轻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并明确,对经研究予以免责的对象,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政绩考核,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提拔使用。

  四、问责方法坚持上下“一盘棋”

  新版《问责办法》要求“各地具体意见、实施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规定”,删除了原《办法》中“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的内容。

  此外,调整了问责方式,将原有的7种调整为6种,分别为批评教育、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除批评教育沿用原《问责办法》外,其他五种均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一致;规范了问责程序,按照问责受理、调查、决定、执行、复核申诉等五个环节分别作出规定,特别就诫勉的程序和影响期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确保了程序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责任编辑: 冯一伦

标签: 问责;作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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