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30日讯(记者 丁谨之 通讯员 颜新文 蔡琳) 我省积极将追逃防逃融入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加强追逃追赃机构建设,完善追逃防逃机制,破解了一批“陈年积案”,追回了一批涉嫌犯罪的在逃、失联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追逃防逃工作取得新成效。
截至12月20日,全省已成功追回4名“百名红通人员”,中央追逃办挂牌督办的35名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存量已减少到11名;追回28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其中22名系未列入中央挂牌督办的“陈年积案”,追回人数为去年同期7倍;在境内抓获企图外逃的涉嫌职务犯罪监察对象和潜逃的留置对象各1名,保持外逃“零增长”。“猎狐-浙江”专项行动先后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各类逃犯451名,追回赃款赃物累计价值12.3亿余元。
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和追逃追赃工作新形势的需要,省纪委、省监委机关单独设立追逃追赃室,统筹协调全省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各市纪委、监委承担对追逃追赃工作统筹协调和追逃防逃个案办理的双重任务,履行境外追逃和境内追逃防逃两方面职责,并明确承担追逃追赃工作的职能部门。全省11个设区市均已设立追逃办,实现市级追逃防逃工作机构全覆盖。宁波市、衢州市辖区内的所有县(市、区)也都设立了追逃办。
各级监委组建过程中,注重抓好检察机关相关职能整合、人员转隶过程中追逃追赃工作的有序衔接,明确规定原由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法律层面办案主体不变,继续由检察院负责工作,监委积极配合;监委新立案案件则由监委全程负责追逃工作。今年以来,全省共追回17名原由检察机关立案的涉嫌职务犯罪外逃人员。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我省还不断健全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机制,注重发挥各级追逃办的统筹协调作用,纪委、监委、公安、检察、金融等成员单位共同构建追逃防逃责任体系。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改革试点工作深化,我省将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落实追逃防逃主体责任,把减少外逃存量、杜绝外逃增量作为追逃防逃的工作重心,完善党员干部特别是新增监察对象的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制度,深化防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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