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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出台医疗救助新政,为困难人员就医减压
2018年08月02日 16:55:39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聂伟霞  杨慧 沈绍春

  浙江在线8月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聂伟霞 通讯员 杨慧 沈绍春)保障基本对象,扩大救助范围,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近日,丽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丽水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于8月1日开始实施。

  新政全面统一了全市医疗救助政策,改变之前各县(市、区)医疗救助标准、救助比例参差不齐的局面。据了解,在此之前丽水市各县(市、区)都按照各地出台的政策实行医疗救助,救助条件、各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救助起付线均有不同。

  “新政首次把见义勇为对象纳入医疗救助对象。”丽水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人说,新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在保障基本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基本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低保、低边、孤困儿童、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另外还首次增加了在乡精减定补对象、见义勇为等10类群体纳入救助范围。

  《办法》首次将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按住院标准和封顶额度实施救助。例如,之前的尿毒症血透病人的门诊没有包含在救助范围内,但是这样的门诊费用对困难人员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今后这类特殊病种的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扣除各项保险补偿后的个人门诊和住院的自负部分都可纳入救助范围。特困人员按规定100%救助,低保对象、孤境儿童70%,低边60%,支出型贫困、重点优抚对象、老人员、在乡精减定补对象、见义勇为对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给予救助的对象50%。全年门诊和住院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

  《办法》的出台,为实现全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医院就医时,在社保报销后就可“一站式”结算救助,提供政策支撑。加大了丽水市医疗救助力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据丽水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提供数据显示,2017年度全市医疗救助8.5万人次,支出救助金额1.38亿元,同比增长50%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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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资料图

责任编辑: 汪江军

标签: 医疗救助;救助范围;民政局;丽水市;困难人员;救助;救助对象;社会救助体系;医疗救助办法;丽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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