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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事故女司机要负什么责任 为何是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8年08月10日 10:13:15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肖菁 杨一凡

  浙江在线8月1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肖菁 杨一凡)7月30日晚7时许,文二西路竞舟路口发生一起严重车祸,震惊杭城:女司机陈某某驾驶一辆黑色SUV闯下大祸,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

  事故究竟是怎么发生的?为何会以那么快的速度在路上行驶?这一发生在杭州闹市区的惨烈车祸,引来很多人的关注。

  昨天中午,杭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杭州”通报最新调查进展。

  肇事司机穿拖鞋驾驶

  油门当刹车,加速至约132迈

  发生在杭州文二西路竞舟路口的7·30道路交通肇事案,经警方调查,涉案嫌疑人陈某某穿拖鞋驾驶浙A87T97号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行经文一西路竞舟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左侧车轮冲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因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致使车辆在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逐步加速至约132公里/小时,车辆在路口南北向红灯状态下通过后,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及车辆、道路设施等不同程度损坏,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杭州警方委托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杭州市安康司法鉴定所分别对车辆、车速、涉案嫌疑人驾车时穿的右脚拖鞋鞋底印痕及精神医学和法定能力评定等进行相关鉴定,确认陈某某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仍有5名车祸伤员住院

  重伤员依然有生命危险

  截至昨天,省立同德医院、绿城医院仍有5名车祸伤员住院。

  在绿城医院住的3名伤员中,1人重伤2人轻伤。重伤患者入院后一直住在ICU,因脑部受伤严重,依然随时会有生命危险。

  2名轻伤患者为一男一女,分别是左手与左腿骨折,预计下周能出院。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现有在院伤员2人,均为男性。54岁的朱某头部外伤,胸部骨折。25岁的田某左侧膝部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目前两人病情稳定。

  根据警方通报,司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倪越卿律师为本报独家解读。

  根据发布,交警已认定其超速,那么肇事司机将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不过,“超速”本身并不是交通肇事罪所法定的加重情节。交通肇事罪,只有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才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目前本事故确定的死亡4人和重伤人数,已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以及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划分,肇事司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该案死者和伤者的赔偿问题,如该案不属于保险公司拒赔情形,保险公司将在车辆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够赔付的,由司机个人承担。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肇事司机赔偿到位,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将会将此作为酌情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但是,不能在刑法规定的量刑最低幅度范围以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获刑三到七年,不会低于三年。

  肇事司机将承担什么责任

  不少人疑问,为什么是涉嫌交通肇事罪?

  一起交通事故,比较常见的可能会涉及到三个不同的罪名: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交通肇事罪:过失是要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过失是构成本罪的要件,而非从轻、减轻的情形。油门当刹车、超速等未尽到司机的谨慎驾驶义务、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形,均可以导致肇事司机被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若肇事司机涉嫌故意犯罪,则应当以其他故意犯罪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危险驾驶罪:常见的是醉驾和追逐

  危险驾驶罪是交通肇事罪的派生罪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后来在“刑九”中又增加客运和校车超载,以及化学品运输中的违规行为。

  尽管,这两个罪名都是过失犯,也就是说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但是危险驾驶罪的司机,存在追逐竞驶、醉驾、超载、严重超速等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的行为,即放任危害行为的发生。

  其次,犯罪行为方面,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犯,必须造成相应的危害结果才构成该罪。而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就构成该罪。不一定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我们常见的醉驾,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也构罪。而危险驾驶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了,就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是应当以其他罪名,比如交通肇事。

  最后,在量刑方面,危险驾驶罪最轻,只能处拘役,并处罚金。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件是故意

  因为4死13伤,很多人提到了罪可致死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个重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一般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2010年2月,最高法曾发布《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醉酒驾车,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而一般情况下的过失,或者间接故意犯罪,不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因此,本起事故中,虽然也是以危险方式危害了不特定的公共人群,但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均为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来立案是合适的。

责任编辑: 蒋敏华

标签: 危险;司机;驾驶;交通肇事罪;肇事;路竞舟路口;公共安全罪;路口;过失;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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