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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布上半年全省环境行政处罚优秀案例
2018年08月24日 22:05:28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江帆

  浙江在线8月2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江帆)近日,省环保厅公布10起上半年环境行政处罚优秀案例,为推进环境执法制度化、规范化,树立我优秀标杆。其中,杭州、宁波、丽水各2起;湖州、嘉兴、绍兴、台州各占1起。

  据悉,省环保厅将于每季度组织开展环境行政处罚优秀案例评选。

  我省公布上半年全省环境行政处罚优秀案例:

  杭州宏杰润滑油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7日,余杭区环保局在杭州宏杰润滑油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南侧储存88只铁桶(其中67个满桶,21个空桶),其中大部分装有油类液体,部分油桶贴有危险废物标签,嫌疑废油共计约11.4吨;西侧储存约62只铁桶及3只塑料桶;北侧储存约16只铁桶,铁桶基本为空桶;分装车间储存约200只铁桶,大部分装有液体。

  经查,该公司杭州宏杰润滑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主要为矿物油等销售,实际从事矿物油分装、储存、销售,以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收集杭州天地数码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的废油,并将废油中的水通过抽油管渗排,废油及废导热油卖给工地用于脱模。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当事人共计收集废油7.05吨。

  2018年4月28日,余杭区环保局委拖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杭州宏杰润滑油有限公司现场的嫌疑废油及杭州天地数码有限公司产生的废导热油进行废矿物油采样鉴定,总计采集样品7个。同时,余杭区环保局对渗排点、堆放点以及土壤对照点的土壤进行采样。

  根质量鉴定报告,废导热油属于废矿物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上述7.05吨废油为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杭州宏杰润滑油有限公司向杭州天地数码有限公司等企业收集废油总计7.05吨,均为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款“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案件已于2018年5月8日移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

  三、案件启示

  余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案件现场的仔细排查,尤其是搜查到杭州宏杰润滑油有限公司的经营往来账本,成为此案进展较为顺利的关键。余杭区公安、检察院、法院、环保局联动联审机制也使本案能够快速推进,无缝对接,值得借鉴。

  临安市恒通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偷排含重金属废水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6日,临安区环保局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提供线索,昌化镇临安市恒通工贸有限公司在线视频监控显示污水处理标排口出现一根异常白色PVC管道。接到线索后,临安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调阅该企业相关在线流量数据和相关视频影像,随后驱车赶往现场核实。经查,该企业标排口积存废水清澈透明,而污水处理设施终沉池废水却是蓝绿色的,且污水管道窨井内积存废水和终沉池一样呈现蓝绿色。随后,执法人员在污水处理设施边上的车间内找到了视频监控中的可移动白色PVC管道,而且弯头处还积存蓝绿色废水。在此情况下,污水操作工对从早上通过可移动白色PVC管道偷排未处理完全的蓝绿色电镀废水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临安区环保局随即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机制,当天晚上8点左右临安区公安局昌化派出所执法民警赶赴现场。环保公安联手办案,环保局执法人员进一步理清企业污水处理流程并对水样进行采样送检,公安部门则从旁配合指导现场调查取证。

  环保部门连夜对送样废水进行检测,当事人通过白色PVC管道绕过在线监控系统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经检测pH值为4.66,总铬浓度为415mg/L,总镍浓度为332mg/L,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2008)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pH值:6-9,总铬0.5 mg/L,总镍0.1 mg/L),总铬超标830倍,总镍超标3320倍,严重污染环境。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件已于查处当天移送临安区公安局。

  三、案件启示

  该案例在线监控设施为环保部门执法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在线监控仪器起到了人防、机防相结合的作用,是当地环保部门执法力量有力的补充。通过24小时在线实时监控,实现了环境执法证据从现场获取到监控系统智能提取的重大转变。

  该案例从环保部门到现场检查,到公安部门连夜传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当事人仅仅10个小时,速度之快前所未有,主要是得益于不断完善成熟的环保公安联动机制。

  宁波惠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6日,宁波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宁波惠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中,处理后的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现场在排放口对正在外排的废水采样。根据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废水中pH值为5.90(标准为6-9)、总锌浓度为13.0(标准为5 mg/L)、总磷浓度为21.3 mg/L(标准为8 mg/L),均超过相关排放标准。

  2018年2月8日,宁波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对宁波惠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复查,该企业当时已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停产,检查时已停产。

  二、查处情况

  2018年1月23日,宁波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于对该企业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2018年3月30日,宁波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十万元。

  三、案件启示

  新水法加大了企业水污染物违法排放成本,极大地震慑了违法排污企业,本案例中,正是由于违法成本的大幅上升,后续还有按日连续处罚的手段,迫使排污企业主动停产整治,加大废水处理投入,确保废水达标排放。新水法处罚金额跨度大,10到100万之间有90万的裁量空间,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应根据环境污染后果、违法情节,制定裁量细则。目前,我局已以企业日排水量和超标倍数为裁量因素制定了裁量细则。

  宁波鑫象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9日,象山县环保局对位于涂茨镇珠山脚村宁波鑫象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不锈钢精密铸造,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铸造车间脱蜡池有工人在作业,烘箱内有膜壳正在烘干,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设备开关的电线已经断开,在生产中脱蜡废气和烘干废未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环境。后经调查,该公司在2018年3月6日已发现铸造车间的脱蜡池、烘箱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配电箱损坏,导致废气治理设施不能启动,并且未停止铸造车间项目的生产,仍进行生产。

  二、查处情况

  宁波鑫象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法了《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之规定,象山县环保局根据《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象环罚〔2018〕20号),处以罚款壹拾万元。

  2018年3月13日,象山县环保局依法对宁波鑫象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复查结果:铸造车间的脱蜡池、烘箱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配电箱已检修,并恢复正常运行。

  三、案件启示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了企业对大气污染设施运行的力度,特别对逃避监管下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本案例中,该企业明知废气治理设施损坏的情况下,仍进行生产。象山县环保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设施的行为,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移送至公安机关。

  安吉天则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4月9日,安吉县环保局对安吉天则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正常生产。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根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安吉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的规定,当事人所处乡镇是Ⅲ类(严格)禁燃区,而该企业锅炉燃烧使用的燃料为煤与生物质颗粒,涉嫌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2018年4月9日,安吉县环保局当场下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2018年4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一、当事人安吉天则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位于安吉县天荒坪镇白水湾工业区,主要从事PVC塑晶地板、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二、2018年4月9日,当事人锅炉燃烧使用的燃料为煤与生物质颗粒,当事人所处的乡镇(天荒坪镇)是Ⅲ类(严格)禁燃区,涉嫌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查处情况

  安吉天则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吉县环保局没收该企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元整。

  三、案件启示

  本次案件是安吉县环保局日常巡查执法案件,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快处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加快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9日,海盐县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实,8月8日夜间该企业废砂浆暂存场所发生起火,约10吨废砂浆全部烧毁,部分消防冲刷废水经厂区雨水管道排入外环境。采集的水样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检测显示雨水总排放口pH值为3.01,超标2.99个单位;化学需氧量为1.29*103mg/L,超标11.9倍;氟化物含量120mg/L,超标11倍。当事人未及时发现消防污水经雨水管道外排并启动应急预案,属“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对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9.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既有预案,又进行了演练,但水污染事故还是发生了。该公司废砂浆暂存仓库火灾发生后,在采取消防应急的时没有同时考虑到环境应急措施,未及时关闭雨水排放口截止阀。随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环境应急措施,但是采取的措施明显滞后,并且没有有效防止污染物排入外环境。这直接说明了应急预案制定的科学性及平时演练的实效性的重要性。

  绍兴普罗化妆品包装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的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6日,绍兴市环保局滨海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海滨路168号的绍兴普罗化妆品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对污水纳管排放池进行采样监测。所采水样经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氨氮浓度为39.6mg/L,超过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 887-2013)的标准要求(氨氮≤35mg/L)。

  二、查处情况

  绍兴普罗化妆品包装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结合《绍兴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绍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调整)》的相关规定,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及时详实提供相关证据,且系规模以下的小型企业,建议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三、案例启示

  该案例执法人员在检查中通过问询企业生产状况添加物料的变化和采样监测,固定了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结合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调整的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对企业作出处罚,办案流程较为规范,证据固定齐全。

  台州市黄岩超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4月3日,黄岩区环保局澄江环保所现场检查发现台州市黄岩超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池上面建有一根塑料管,废水通过塑料管排入该公司围墙外西北角一个渗坑,渗坑中积满废水和泥浆。黄岩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渗坑内废水、渗坑排水口废水、河道排入口废水、河道内废水、公司内废水处理池废水进行采样。经黄岩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渗坑排排放口PH为12.62,属于强碱性。

  二、查处情况

  台州市黄岩超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黄岩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23.4466万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公司环保负责人郭某擅自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郭某被行政拘留10日。

  三、案件启示

  台州市黄岩超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是一种性质相当恶劣的违法行为,除了对企业处以行政处罚之外,必须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才能对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缙云县南河电镀厂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4日,缙云县环保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东渡镇株树村好溪水面出现死鱼现象。缙云县环保局立即联合公安、水利、东渡镇人民政府前往现场检查,发现情况属实。根据缙云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缙环监(2018)水 字第77号》监测报告显示,5月24日于好溪电站下游100米处采集到的水样(编号是D18052460)中铜、氰化物浓度异常。缙云县环保局当即启动公检法联动机制,缙云县公安局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工作。

  经连夜调查发现, 5月23日晚9时至5月24日凌晨3时,缙云县南河电镀厂负责人指使该厂污水操作工通过水泵和消防软管,将储存于应急池中的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至该厂污水处理站第二道铁门后的洗手水槽下的水泥池子中,先后通过2018年年初埋设的地下管道和接手缙云县南河电镀厂之前就已存在的地下管道排至好溪中,总计约70吨。

  5月24日至25日,缙云县环保局启动市县监测联动,对缙云县东渡镇至莲都区河段布点监测,5月25日10时起,各点位监测数据已稳定在Ⅱ类水标准。

  5月26日,缙云县环保局联合公安、东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地下暗管进行挖掘,总计拆除暗管地上建筑3栋、挖掘深度约10米、挖掘长度约100米。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缙云县南河电镀厂对缙云县南河电镀厂进行了查封扣押,并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对缙云县南河电镀厂负责人、污水操作工进行刑事拘留。

  三、案件启示

  该案例从环保部门到现场检查,到公安部门连夜传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当事人仅仅一晚上,速度之快前所未有,主要是得益于不断完善成熟的环保公安联动机制。

  景宁金贵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5日景宁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联合东坑镇政府工作人员对景宁金贵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发现该合作社东北侧堆粪场旁过滤池因链接沼气池的管道过小而造成堵塞,过滤池内养殖废水发酵后形成的大量沼气,沼气的压力带动池内废液向外排放,业主在发现故障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过滤池顶部口向外环境排放,造成下游部分水体污染。

  景宁县环境监察大队对景宁金贵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外排养殖废水进行取样,经景宁县环境监测站检测结果显示:过滤池下方5米水沟氨氮1050mg/L、总磷84mg/L、化学需氧量4390 mg/L,养殖场下游水沟氨氮659mg/L、总磷57.2mg/L、化学需氧量2990 mg/L,养殖场下游与山斜溪交汇点小溪氨氮104mg/L、总磷26mg/L、化学需氧量210 mg/L,养殖场下游山斜水潭氨氮28mg/L、总磷3.08mg/L、化学需氧量89 mg/L,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限值标准。

  二、查处情况

  景宁金贵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景宁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并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景宁县环保局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建议公安部门对涉案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案件启示

  目前,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行业大部分都是经济基础较差,文化程度底、环保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对治污认识不够,对污染处理设施管理不够到位,一旦出现污染处理设施故障导致污水外排等情况,无法及时有效处理,致使环境污染。仍需进一步加强对养殖业主的环保培训工作,切实提升业主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业主对突发污染设备故障时的处理能力,并要求业主定时对污染处理设备进行检查。


责任编辑: 冯一伦

标签: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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