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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通报9起典型案例 涉及醉驾和“微腐败”
2018年09月14日 17:39:41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编辑 王佳

  9月14日,记者从杭州廉政网获悉,杭州市江干区、临安区通报9起典型案例,涉及党员干部醉驾案件和“微腐败”问题。

  杭州市江干区通报3起党员干部醉驾案件

  1、江干公安分局丁兰派出所原民警郑晨醉驾案。

  2018年2月20日凌晨,郑晨饮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号牌为浙AA183P)途径中河高架城市快速路、上塘高架城市快速路、德胜高架城市快速路,沿杭州市江干区德胜高架城市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距离杭海路下匝道不到500米处时,发生碰撞护栏的单方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时,郑晨又驾车碰撞道路右侧护栏。

  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郑晨酒精含量为152㎎/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100ml。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道路大队认定,郑晨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2月27日,江干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郑晨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4月8日,江干公安分局给予郑晨开除公职处分。

  2、凯旋街道原助理调研员(退休)童为勤醉驾案。

  2017年3月13日凌晨0时30分许,童为勤在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MQ370的小型轿车,沿秋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姚江路南口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2017年3月31日,上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童为勤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6月15日,区纪委给予童为勤开除党籍处分。

  3、彭埠街道五堡社区原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朱国富醉驾案。

  2017年5月28日23时49分许,朱国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昊锐牌小型轿车(号牌为浙A1266Z),沿杭州市江干区之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堡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朱国富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7年6月2日,江干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朱国富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7月20日,彭埠街道党工委给予朱国富开除党籍处分。

  杭州市临安区通报6起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临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原工作人员胡跃明、李忠明贪污受贿等问题。

  2004年至2017年期间,胡跃明、李忠明各自利用担任原临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副主任和设施设备维护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分别侵吞公共财物14.605万元、6.972万元。期间胡跃明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徐某某、吴某某等人所送的财物共计12.36万元,李忠明多次非法收受周某某、何某等人所送的财物共计16.35万元,并在设备采购、工程承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另存在其他违纪问题。

  2018年8月和2018年4月,胡跃明和李忠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清凉峰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原水利员陈国军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等问题。

  2009年至2018年期间,陈国军利用担任清凉峰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水利员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谢某某、王某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21.8万元,并在水利项目申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另存在其他违纪问题。

  2018年5月,陈国军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於潜镇千茂村原党总支书记、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潘忠违规套取村集体资金问题。

  2017年年初,时任千茂村党总支书记、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潘忠伙同他人,采取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14万元,其中13.54万元用于支付本村2014年至2016年村务违规开支。另存在其他违纪问题。

  2017年12月,潘忠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龙岗镇东塔村原党支部书记陈新祥等人违规套取村集体资金问题。

  2016年2月,时任龙岗镇东塔村党支部书记陈新祥与东塔村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王新民商议决定,以虚列村道路工程款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2.912万元,用于支付本村2013年至2015年村务违规开支。

  2017年10月,陈新祥、王新民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於潜镇祈祥村党总支书记、股份制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史福荣违规套取村集体资金问题。

  2016年2月,史福荣利用其管理村级财务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构做路征地款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7.9万余元,用于支付本村2014年至2015年村务违规开支。

  2018年6月,史福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太阳镇鹤里村党总支委员、报账员姚泳梅挪用村集体资金问题。

  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姚泳梅利用担任鹤里村报账员的职务便利,私自从其保管的该村“农村饮用水工程联村供水项目”自来水费预收款1.31万元中重复多次挪用少部分资金归个人使用。

  2018年7月,姚泳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责任编辑: 周舸

标签: 典型;微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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