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鱼苗。(资料图片)
浙江在线11月24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胡益阳 记者 高驰弘)近日,在天台县检察院、天台县水利水电局、街头镇工作人员和现场群众的共同见证下,当地村民蔡某夫妇将12259尾鱼苗投放到天台的母亲河——始丰溪中。这是天台首例非法捕捞的生态修复补偿案。
事情还要追溯到今年上半年。2018年2月至6月期间,蔡某夫妇在明知是禁渔区和禁渔期的前提下,趁着凌晨无人注意,在始丰溪大溪湖村至张思村河段用自己组装的电瓶电鱼。6月11日凌晨,蔡某夫妇在电鱼时被群众发现举报,后被天台县水利水电局查获。据蔡某交代,他之前一直养鸬鹚捕鱼,但是因为捕鱼效率没有电鱼高,于是近来改用电鱼的方式捕鱼。
检察官在审查案卷后认为,蔡某夫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瓶电鱼,在天台县始丰溪大溪湖村至岙口范河段捕鱼,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两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天台县检察院检察官表示,“但两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已经发生。检察机关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按照开展公益诉讼职责要求,建议水利水电部门同蔡某夫妇就生态修复问题进行磋商,蔡某夫妇自愿按照非法获利的3倍金额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蔡某夫妇自愿购买价值非法获利的3倍的鱼苗种,用于其非法捕捞范围内河流的增殖放流渔业资源修复行为。
街头镇党委委员王纯坚表示,此次放流既促进了街头镇生态环境修复,又对非法捕鱼行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更是将“五水共治”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
据悉,天台县检察院在案例此类环境案件时,注重保护当地绿水青山,注重环境修复补偿力度,践行“谁破坏,谁修复”原则,积极督促当事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希望通过议案释法的方式,让更多的群众保护环境、尊重自然,推进“美丽天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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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规定,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而对于非法捕捞案件不能单纯靠法律制裁,更要让损害人承担修复责任。在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也很好地向当地群众宣传了依法捕捞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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