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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意见刚出,对基层治理,它很有借鉴意义!
2018年12月11日 17:55:14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黄宏

  已阅君今天要聊一件事: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在这个意见中,有句特别引人关注:“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法定审判组织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

  已阅君觉得,这句话相当有意思。它隐含了哪些意思?又给人哪些启示?已阅君今天要来聊聊这事。

  放权,这句话传递的信号

  先来聊这句话什么意思。

  这句话的核心,简单来说,就是两个字:放权。

  在形式上,作为法官、合议庭的上级,院长、副院长、庭长如果自己没有直接参加审理案件,不能再签发相关判决、裁定;

  但中国有句俗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里面规定“对策”也不行。

  因为它规定“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除非上法院审委会,否则的话,决定只能由独任法官、合议庭作出。

  后面这句话也很有意思:“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

  汇报案情,交谈之中,难免会露出一些倾向性意见,连这也不许。

  换句话说,这个规定的意思就是:让专业法官、合议庭自己审案,自己决定判决、裁定,自己对自己的判决、裁定负责。如果没什么违规问题,上级最好不要插手。

  如果再注意到这个意见的名称:《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就会发现它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司法责任制。

  问题就来了:一个关于司法责任制的意见,为什么会提到专业法官、合议庭的权利问题?

  权利和责任,要相符合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从一件事讲起:法官终身负责制。

  什么是法官终身负责制?说穿了,就是法官要对自己所办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只要判决书、裁定书上的字签了下去,中途转行了,要负责,哪怕退休了,也还是要负责。

  这个制度要解决什么问题?那就是万一发现有冤假错案发生,在追责时,发生内部相互推卸责任,结果找不到应该承担责任的人。

  但是,不管是专业法官,还是合议庭,都是有上级的。比如说法院院长、副院长或者庭长等,他们手握着对法官奖惩的权力。如果不对他们的权力进行限制,万一他们对具体案件提出要求,法官岂敢不从?

  因此,只有排除院长、副院长、庭长对极少数案件的干扰,法官终身负责制推行后,万一有冤假错案发生,对法官、合议庭追责时,相关人员受惩戒时,才会心服口服,不会觉得当了“替罪羊”。

  简单来说,这个意见中的这句话,表达了这么一个意思:权利和责任要对等。有足够的权利,才能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已阅君今天之所以聊这件事,并不光为了聊司法改革的这块内容。

  基层治理,也应多往这方面考虑

  如果认真关注“政已阅”公号的,就会发现,在此之前,已阅君时常会聊到这个话题:责任基层化。

  比如说,之前每到年中、年终,身为最基层的干部,最头痛的一件事就是各种检查、评比、汇总、报表。而且有段时间,上级部门还要求“有图有真相”,基层做了什么事,非要附上照片不可。

  这种现象为何会产生?其实说穿了,就是在某些举措推进时,需要“条条”,也就是部门或系统发挥更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有时也发生“条条”推责的现象,结果就造成了责任基层化。“条条”只负责检查、评比,几乎全部的责任却要最基层来承担。

  这种现象,简单来说,就是权责不对等。结果导致越到基层,责任越重,权力越小,法定权力缺失匮乏,各方面的治理任务或责任却重大而繁多,在有些时候,这种情况甚至会造成基层的困境。比如说,前面已阅君所举早年的检查、评比或考核,上级部门只需来去几次,基层却要化很大的力气去忙碌。

  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治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现在也应借此机会,多加思考,厘清基层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其所拥有的权力,努力设法使权力和责任之间能相对应,减轻基层负担。

责任编辑: 周舸

标签: 权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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