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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有何新趋势?来看省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2018年12月13日 17:56:10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通讯员 王华卫 记者 李阳阳

  向政治领域渗透趋势明显,向经济领域扩张方式多样,与其他治安问题交织合流......这是当下我省黑恶势力犯罪正呈现出的新特征。12月13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一年来浙江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基本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省高院副院长崔盛钢介绍,2018年1月23日至11月30日,全省法院一审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328件2457人,其中涉黑48件598人;已判决136件844人,其中涉黑14件182人。二审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0件513人,其中涉黑13件244人;已裁判案件32件326人,其中涉黑7件119人。一二审已经生效涉黑涉恶案件数共104件632人,其中涉黑13件132人;构成黑恶犯罪被告人的重刑人数82人,其中涉黑犯罪被告人的重刑人数48人;构成黑恶犯罪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人数309人,其中涉黑犯罪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人数77人。

  目前,我省黑恶势力犯罪呈现新特征。从浙江法院涉黑涉恶犯罪审判情况分析看,涉黑涉恶犯罪向政治领域渗透趋势明显,侵蚀危害基层党组织、政权组织。如绍兴越城陈新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陈新昌把持当地基层政权十余年,培养多名被告人为村委,甚至被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严重危害当地政治生态,扰乱经济环境,影响社会稳定。

  向经济领域扩张方式多样,严重危害经济发展秩序。开展地下融资,通过高利放贷、恶意讨债等手段强占公司企业。比如台州吴永杰“套路贷”犯罪组织,其下属的吴晓明团伙以滋扰、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实施非法网络放贷业务,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极大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不利当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与其他治安问题交织合流,严重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一些黑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不仅在征地、拆迁、采矿、林业、渔业等领域强取豪夺,而且通过竞选“村官”、贿赂、恐吓等手段把持基层事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突出隐患。

  犯罪人群成分复杂,所涉罪名众多,危害范围广大。涉黑涉恶犯罪人群包括曾有前科劣迹人员、基层农村干部等,甚至出现在校大学生或老年人涉恶犯罪情形,比如嘉兴南湖葛梅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及被害人绝大多数为未成年和在校学生;金华陈才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陈才强一人犯19个罪,影响当地建筑业、金融信贷业、娱乐业、房地产业、酒店业等多个领域,对稳定、经济、民生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典型案例

  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徐栋杰等2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案

  【简评】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第五巡视组移交线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该组织以酒吧招募保安为起点,发展成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结构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黑社会组织的典型性;为一己私欲或打击报复相关人员等,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包庇等不法行为,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特性;为扩大组织势力,巩固组织经济基础,以开设赌场、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行为攫取数千万元非法利益,具有牟取不法利益的经济特征;该集团有组织的实施犯罪,在北仑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人民群众对该组织产生严重的心理畏惧,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宁波中院依法运用自由刑、资格刑、财产刑处罚各被告人,对首要分子徐栋杰处以极刑,并判决相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连根拔起,断绝其死灰复燃的可能,高度响应了党中央扫黑除恶的号召,确保了当地群众生活幸福安康。

  此外,本案涉及的若干国家工作人员充当该组织“保护伞”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和审判。

  二、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新昌等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案

  【简评】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绍兴地区判决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犯罪组织持续时间长达十余年,以公司化模式发展,同时呈现向政治领域渗透,向建筑业、房地产业等经济领域延伸的特点,实施了威胁、跟踪、滋扰、殴打、聚众闹事等多种暴力或“软暴力”犯罪手段,并从中攫取数千万元非法经济利益,系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越城法院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律师权利的前提下,公正公平审判,对9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三年不等,并处以多种财产刑,绍兴中院二审依法予以维持,且涉案资产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带下,稳妥有序处置,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厉打击了黑恶势力的气焰及其经济根基,保障当地的政治稳定、经济健康和人民生活安定,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和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陈才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案

  【简评】该案系中央政法委督办的特大涉黑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犯罪集团在温岭当地存续近20年,拥有庞大的犯罪组织,实施大量的犯罪行为,攫取巨额的非法利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华中院受理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合议庭,依法为全部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和律师的执业权利;召开庭前会议以解决程序性事项;还合多个机关之力,组织了长达半个月的庭审;最后撰写了42万余字的审理报告、217页的判决书,顺利完成审判任务。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审判,一方面肃清了温岭当地部分行业黑恶势力的影响,极大地震慑了其他黑恶势力,另一方面,保障了当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及人民群众生活安定幸福。同时也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警醒,与黑恶势力同流合污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省高院对原审部分法律适用的改判,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更体现出严谨的司法作风和严格依法审判的理念。

  四、台州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吴晓明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贷”案

  【简评】该犯罪集团成员众多,组织分工明确,犯罪行为配合严密,逐利目的明显,危害特征突出,系一典型的“套路贷”犯罪集团案件。该集团的所实施的犯罪涉及与民生有关的资金信贷行业,涉案金额极其巨大,是党中央要求重点打击的行业领域;在借款逾期情况下,犯罪集团成员还使用威胁、恐吓、滋扰、侮辱等“软暴力”手段,是党中央要求严厉打击的犯罪手段;该犯罪集团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影响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更是党中央要求从严从快从重打击的对象。此外,该案合议庭审慎研究该集团犯罪行为,认定其不属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未将其定性为检察院指控的非法经营罪,体现了严格依法审判的精神。

  五、杭州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决的盘荣有等8人恶势力团伙“校园贷”案

  【简评】“套路贷”系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一类犯罪行为,而本案所涉的“校园贷”是“套路贷”的一种表现,其针对在校大学生甚至部分未成年人实施,危害性不言而喻,本案亦是今年经济开发区查处的“校园贷”系列案件中最为典型的一个案例。本案被告人盘荣有等8人恶势力团伙仅敲诈勒索罪事实就多达十三起,涉案金额数十万元,还伴有殴打、威胁、拍摄裸照、斗殴等多种不法行为,甚至部分在校大学生家庭成员均被卷入其中,对被害人的学习生涯、家庭生活产生了重大不良影响。经济开发区法院在审判同时,积极开展了各被告人对被害人的退赃退赔工作,挽回了大部分损失,较好地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浙江法院在此也呼吁在校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金钱观,切勿盲目攀比,若确有贷款需求,也应向正规的金融机构申请,谨防不法机构、不法分子借机作乱。

责任编辑: 周舸

标签: 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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