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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次!浙江检察发布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2019年01月21日 18:42:05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吴佳蔚 通讯员 龚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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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浙江在线杭州1月2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 通讯员 龚婵婵)1月21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2018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记者了解到,这是我省检察机关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其中,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贩卖毒品案”,是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改判的第一起案件。

  据统计,过去一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督促立案2737人,督促撤案810人;追加逮捕320人、追加起诉1070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215件;审查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4105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起抗诉269件,法院改判160件,同比分别上升42.3%和80%;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起抗诉268件,再审检察建议326件,法院改判和采纳344件,同比分别上升30.7%、254%和50.2%;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0820件,监督纠正315件;监督民事行政执行案件994件,提出检察建议844件,法院采纳821件。此外,浙江检察机关以保障民生民利为导向,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551件,通过诉前程序督促纠正4059件,提起诉讼2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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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资料图)

  【2018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1、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甲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陈某甲、陈某乙约定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2013年至2016年9月,陈某乙从中国电信号码百事通数据库非法获取区分不同行业、地区的手机号码信息提供给陈某甲,陈某甲通过网络向全国22个省市出售,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亿余条。

  该案原诉讼过程中对收集、销售这类号码资源的行为作出不是犯罪的认定,偏离了立法意图,客观上纵容了此类行为的泛滥。后省人民检察院专门督办,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手机号码的属性、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及权威判例等方面分析论证,认为涉案手机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该案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同时,与省公安厅共同将该案列为重点督办案件,重新组织侦查深挖线索,审查起诉认定的涉案数额从原来的33万条,非法获利不到3万元,增加到2亿余条,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并追诉同伙及下家4人,另有10多名下家的犯罪证据移送外省公安机关查办。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加大对取证工作的引导,统一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把握,坚决查清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发现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原司法人员在该案处理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对下家胡某某等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抗诉。该案的监督办理有力打击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也震慑了司法背后的腐败分子,是贯彻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的典型案例。

  2、省人民检察院、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深圳市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

  惠州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开发房产多次向诸某某借款。2009年7月,甲公司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本金和利息等。为投资甲公司,深圳市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企业)向甲公司提供1.48亿元委托贷款,甲公司以国有土地等提供担保,同时乙企业以2000万元受让甲公司100%股权,约定股权回购条件。甲公司股东变更为乙企业和陈某某,乙企业为控股股东。2011年8月,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和1.48亿元委托贷款汇入甲公司帐户,到帐后被法院扣划2000余万元,其余支付给了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2012年11月,诸某某将其对甲公司债权中的800万元转让给赵某某,赵某某以乙企业、甲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归还欠款800万元,乙企业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乙企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企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在核实在案材料基础上,补充调查并获取大量证据,厘清了十余家关联企业上亿资金往来,查明案涉款项支付是为了清偿甲公司先前债务或获取相应抵押担保,借款用途不违反合同约定,以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严格适用为依据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驳回对乙企业的诉讼请求。该案是检察机关积极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也为公司法领域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了指引。案件纠正后,当事人送来锦旗,浙江法制报等媒体进行了报道。

  3、省人民检察院、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贩卖毒品案

  原审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原审被告人孙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30克左右,随后分两次卖给罗某某共计2.22克。一审法院认定孙某某、林某某分别贩卖甲基苯丙胺30克、2.2克,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采纳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一审判决认定林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意见,维持原判。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市两级检察院进一步夯实该案证据,提取到证明林某某为贩毒人员的技术性新证据,后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指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8年8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将林某某的刑罚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该案是近年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成功的第一起案件。省、市两级检察院在办案中查微析疑,全面审查证据并自行查证补充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有力惩治了犯罪,维护了司法公正。                     

  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洪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洪某某等人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大量收购、收集蚀刻液等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至杭州市余杭区某加工点进行处置,后将危险废物倾倒排放至百丈溪河道内,造成加工点周边场地土壤和百丈溪流域环境被严重污染。

  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地跨浙、苏、皖三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办案团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扩大侦查,犯罪嫌疑人从最初的1人上升至19人;落实环境损害检察公益诉讼机制,主动协调区环境保护局和省环科院等单位对百丈溪生态环境损害状况作出司法评估,认真做好当事人及其家属等工作,促使其预缴200余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费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3名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案件起诉后,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与20名民事被告达成205万余元的全额赔偿协议,16名刑事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该案办理经验在省治水办《简报》刊发,并被《人民日报》《中国环境报》等国家级媒体广泛报道,社会反响强烈。

  5、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丁某、陈某等人减刑、假释不当执行监督案

  2016年8月至12月20日期间,黄湖监狱罪犯俞某某多次通过外勤人员捎带食品、香烟等违禁品在监狱内出售获利。同时,利用与监狱民警郑某某的关系,介绍丁某、陈某某等多名罪犯向郑某某行贿。后郑某某向监察机关投案自首,多名罪犯通过行贿等方式获取轻松劳动岗位和不当减刑、假释机会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一并查清。

  2018年5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驻黄湖监狱检察室在监狱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经过认真研究和反复协商,向黄湖监狱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罪犯丁某、陈某某、沈某某假释,撤销罪犯陈某、吴某某减刑的检察建议。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检察建议分别作出撤销以上五名罪犯减刑、假释的裁定。同时,驻监检察室还督促黄湖监狱对其他九名罪犯作出撤销、扣除考核分和给予单项处罚的决定。后黄湖监狱、市检察院、市法院三方与属地公安局共同派员执行罪犯的收监工作,顺利将三名假释罪犯收监执行,填补了对撤销假释罪犯收监执行的法律空白。该案的办理还促使黄湖监狱建立了狱内物流专用通道,阻断了外来人员与罪犯的接触渠道,堵塞了安全监管漏洞。

  6、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楠溪江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县域内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楠溪江风景区内存有两处违法建设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破坏了生态环境。温州市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楠溪江管委会)及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永嘉县环保局)作为景区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的主责机关,对景区内违法存在的垃圾填埋场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2017年8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楠溪江管委会和永嘉县环保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上述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二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向永嘉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县政府高度重视,两次组织召开相关会议。随后,楠溪江管委会和永嘉县环保局根据会议精神制定《岩头镇、岩坦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总方案》对涉案垃圾填埋场进行综合整治。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2018年5月,涉案垃圾填埋场整治完成,共转运消纳垃圾数千吨、栽植复绿土地数十亩,垃圾渗滤液污染问题得以有效遏制,周边水质经检测达到国家标准。在此基础上,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还积极推动县政府启动永嘉县垃圾焚烧厂改造提升工程,有力地推动了从根本上解决永嘉垃圾消纳处置能力不足、生活垃圾常年堆放的问题,促进标本兼治。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评为“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7、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柏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原海关缉私人员柏某某伙同郭某、何某某,采用关闭船载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填写虚假航海日志、虚报船舶海事签证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九次从公海偷运燃料油进境销售,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8415495.47元。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深入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另案处理”疑点,排查出柏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相关部门配合度不高的情况下,自行补充侦查,通过讯问涉案人员、外调取证等途径强化证据体系后,柏某某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追诉柏某某的同时,该院继续以“另案处理”为突破口,加强关联案件的串并审查,通过对关联人员进行身份信息比对、向海关缉私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等途径,深挖漏犯四人,进一步扩大了追诉战果。其中,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另外三名漏犯正在被通缉中。打造油品全产业链是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核心,为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和发展,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追诉职能,有力震慑了该类犯罪,净化了油品市场秩序,受到舟山市委、市政府的高度肯定。

  8、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杜某某财产刑终结执行不当监督案

  2017年12月14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244.26万元予以收缴,其他赃物予以没收。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杜某某的违法所得和赃物已收缴执行完毕,但临海市人民法院并未对其罚金刑立案执行。后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海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立案执行。临海市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向被执行人杜某某及其家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在未充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情况下,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临海市人民检察院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发现杜某某及其妻子名下房产总价值700余万元,杜某某名下还有股票价值约90万元。临海市人民检察院遂向临海市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指出该院裁定终结执行罚金刑,违反了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终结执行不当。2018年7月18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将杜某某的50万元罚金执行完毕。杜某某的职务犯罪案社会关注度高,本案的办理,有效维护了刑事裁判权威,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践行“深化法律监督,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的典型案例。

  9、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郑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3年至2017年初,温岭市某火锅店、大溪镇某火锅店等十余家餐馆的郑某某等人制作和使用“口水油”,即使用滤网等工具提炼餐厨垃圾,循环加工成“食用油”给顾客食用,时间长达几个月至几年不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通过走访行政执法部门、调阅案卷等方式,深挖线索,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9件21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件1人。目前,检察机关监督的10件22人均已判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监督移送、立案监督、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并由点及面,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推动建章立制,推进源头治理,有力促进了辖区食品安全领域依法行政,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0、景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公益诉讼案

  景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3月,景宁某置业有限公司竞得一地块,合同价款为3116万元,该公司支付竞买保证金1500万元后未缴纳剩余1616万元,地块处于闲置状态。

  经调查核实后,景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景宁县国土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向景宁某置业有限公司催缴土地出让金、相应违约金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景宁县国土局出具回函,但未按工作计划依法履职。2018年1月,景宁某置业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00万元,仍欠缴1516万元及违约金。2018年4月12日,景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景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景宁县国土局未履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景宁县国土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同年4月19日,景宁某置业有限公司缴清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景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同年6月22日,景宁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宣判确认景宁县国土局未依法履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该案为我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挽回2500余万元巨额经济损失,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而且促进了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职,既获得党委政府高度肯定,赢得人民群众认同,也得到行政机关支持,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彰显了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 汪江军

标签: 人民检察院;监督;楠溪江;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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