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2月2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张冰 通讯员 何林非)因为公交司机没有按照自己意愿停车,黄某不顾及车上40余名乘客安危,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殴打司机,致使公交车失控险些冲进河里。这件事日前就发生在温州瑞安。近日,瑞安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黄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批准逮捕。
据了解,今年2月4日(除夕)下午,瑞安市飞云街道的黄某与同村的叶某、程某等4人在湖岭镇就餐后,乘坐108路公交车回家。公交车停靠在碧山路口站时,叶某示意要下车,司机尹某随后停车,并在叶某下车后关闭了车门。但公交车刚驶离碧山路口站,程某就敲击驾驶座椅背说,叶某只是下车小解,并要求尹某停车等叶某回来。尹某以公交车离站为由拒绝了程某的停车要求,两人发生争吵。
黄某忽然伸手,将公交司机的头按向方向盘。截图来自浙视频
根据车上的监控视频记录下的画面,黄某忽然走到驾驶座旁猛按尹某后脑勺,尹某猝不及防趴到方向盘上, 失去控制的公交车向右急转,车上多名乘客被晃倒。尹某紧急刹车,最终让公交车在离河道3米左右的地方停下,尹某随后报警。
当地民警接报后迅速赶到现场,黄某趁机离开现场,程某等人则被带回派出所。10天后,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记者今天从瑞安市检察院获悉,该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相关事实证据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其他重大财产的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行为社会危险性大,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
目前,瑞安市检察院已将案卷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待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会将此案再移送至检察院,并由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延伸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年1月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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