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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发布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03月01日 10:45:54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 通讯员 阮家骅
【摘要】 据统计,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案件7141件16422人,走访、联系重点企业1610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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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检察机关深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省检察院 供图  

  浙江在线杭州3月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 通讯员 阮家骅)为切实做好“三服务”,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3月1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检察机关近年来在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十大典型案例,为广大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参考。

  据统计,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案件7141件16422人,走访、联系重点企业1610余家,组织法律服务、法律宣讲1130余场次,得到社会各界尤其民营企业人士的肯定。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魏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案

  ——精准办理涉企知识产权案件,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魏某利用其在杭州市A公司研发部工作的便利,违反公司规定,使用手机、无线路由器等设备,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其中存储的源代码拷贝至家中。同年6月,其在网上通过发帖形式兜售该源代码。后任某、姜某、雷某在明知该源代码系魏某从A公司非法获取的情况下,共同出资72万元购买该源代码以备后续软件开发使用。魏某为收取赃款,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2张。经评估,该源代码价值人民币9.968亿元。

  二、处理意见

  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魏某获得源代码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述两个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从重处罚。2016年11月23日,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5月11日,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起诉的全部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判处魏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一万元。下家任某、姜某、雷某三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案例二

  周某、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夯实证据锁链,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同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周某、王某某二人共谋向绍兴市M公司山西地区负责人俞某某进货,虚构与银行存在大量黄金业务的事实,骗取M公司信任,向其采购金条并逐渐放大采购量。在获取M公司货物后,即低于进货价转卖给黄金旧料回收商,利用M公司给予的25日付款宽限期,将转卖货物所得款项挪作他用。2015年1月28日至2016年3月21日,周某、王某某陆续从M公司采购金银首饰、金条等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亿余元,实际骗得M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4331万余元。

  二、处理意见

  2017年5月25日,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指控周某、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依法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2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事实和罪名,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三

  汪某某、陈某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骗取贷款等案

  ——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犯罪,保护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在担任兰溪市Z公司中药事业部总经理期间,为感谢法定代表人汪某某默许其利用公司资源自主经营同类生意,给予汪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56万元。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还认定:Z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汪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利用此业务伙同宫某某骗取贷款人民币2300万元,伙同许某某骗取贷款人民币760万元,伙同官某某骗取贷款人民币3270万元,伙同缪某某骗取贷款人民币5178万元,伙同孙某某骗取贷款人民币3188万元。上述贷款到期后均由K公司(系Z公司的控股母公司)代为归还或承兑。另,陈某某也给予汪某某的助手唐某某人民币35万元。

  二、处理意见

  2017年11月10日,兰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对汪某某、陈某某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对唐某某、官某某等人作不起诉处理。2018年1月25日,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汪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陈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四

  姜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

  ——深挖上下游线索,重拳打击侵权假冒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姜某某、苏某某等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德清县H公司许可,擅自委托他人设计假冒H公司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图案标识,将图案标识大量使用于其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中,并销售给李某、常某、周某某、黄某某、朱某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00余万元。

  二、处理意见

  2017年6月7日,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苏某某、姜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提起公诉。德清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截至2018年11月12日,德清县人民法院陆续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刑期自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

  案例五

  “B平台”系列诈骗、盗窃案

  ——准确研判,打击“薅羊毛”新型网络犯罪

  一、基本案情

  A公司系杭州知名互联网物流企业,B平台是A公司开发的一项小件邮寄业务。由A公司将业务软件嵌入有合作关系的快递公司业务软件中,需要寄件的客户可在B平台上下单并在线支付费用,在该平台注册的快递员就可以登录平台进行抢单揽件。寄件完成后,A公司会将寄件费及补贴费用打入快递员在B平台的账户中,快递员可将账户中的钱提现至支付宝账户内。为了推广业务,A公司还在B平台上开展各类优惠活动,发放各类优惠券,客户在活动期间寄件可享受相应优惠,相关补贴和优惠券金额由A公司实际支付给快递员。

  2016年8月初,B平台出现了多次连续点击提现按钮可获得多倍提现金额的漏洞。不法人员利用购买的淘宝账户冒充客户使用优惠券下单寄件,利用购买的快递员账户冒充快递员接单揽件、虚构快递订单后,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攫取A公司资金:一是待A公司将优惠券对应金额发放到快递员账户后连续多次点击提现按钮,以二倍至十几倍不等提现至支付宝账户内;二是冒充客户支付大额寄件费用,再冒充快递员连续多次点击提现按钮,多倍提现至支付宝账户内。

  二、处理意见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虚构快递订单骗取A公司各类优惠券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利用多倍提现漏洞窃取A公司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认定52名被告人共计涉案人民币340余万元,其中诈骗金额人民币160余万元,盗窃金额人民币180余万元。自2017年5月19日起,以诈骗罪、盗窃罪陆续对上述5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8年1月至10月,余杭区人民法院陆续对52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全部事实和罪名,以诈骗罪、盗窃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案例六

  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案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挽回被害企业损失

  一、基本案情

  程某系温州市A公司外贸业务负责人,2010年宁波市B公司为取得A公司外贸业务的独家货运代理权,B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与程某商定,每个大柜支付人民币1000元回扣给程某。2015年,B公司为保住货运代理权,将支付给程某的回扣比例提高到每个大柜人民币2000元。2010年至2016年期间,程某利用上述方式共计收受B公司回扣人民币178.76万元。

  刘某某系A公司外贸销售代表, 2009年至2015年期间,程某、刘某某经商定,利用各自在公司的职务便利,采取在海外注册空壳公司、制作阴阳合同赚取差价的方式,共同侵吞A公司财物60余万美元,其中程某分得人民币8万余元和40余万美元,刘某某分得近20万美元。

  二、处理意见

  2017年8月24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程某、刘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程某的行为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对B公司及其法人林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同年11月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七

  全某某等职务侵占案

  ——严把证据关,准确打击民营企业职务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7年9月,全某某、丁某某、陈某某三人分别担任缙云县D公司编藤车间主任、财务人员、技术员,在全某某的提议和串联下,三人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相互勾结,通过虚报编藤计件工资单价和虚列编藤工人工资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108万余元,其中全某某、丁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08万余元,陈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61万余元。

  二、处理意见

  2018年6月28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全某某等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7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八

  张某某、武某等职务侵占案

  ——深挖企业“蛀虫”,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10月,张某某利用担任宁波市S公司制衣一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指使制衣一部员工武某、成品仓库主管卢某,伙同苏某某用集装箱擅自将制衣一部成品仓库存放的品牌服装88000余件分三次运出厂区,并以人民币21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苏某某。张某某、武某和卢某各分得人民币16.5万元、3万元和1.5万元。后苏某某将上述品牌服装约5万件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卢某东。

  案发后,尚未销售的品牌服装近36000件被依法扣押,价值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

  二、处理意见

  2018年6月4日,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武某、卢某、苏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决定对下家卢某东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予以追诉。

  同年6月21日,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7月19日,北仑区人民法院以卢某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九

  卢某某等职务侵占案

  ——督促立案,打击内外勾结侵占企业财产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6年,卢某某担任临海市Y公司采购经理期间,伙同下属卢某鼎,勾结临海市两家机械厂负责人娄某某、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采购订单、伪造入库单等方式,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二、处理意见

  2018年11月7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卢某某、娄某某、黄某某、卢某鼎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1月26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卢某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十

  冯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捉“内鬼”,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2月,冯某某担任诸暨市C公司商业部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负责设备采购等职务便利,向供应商索要回扣人民币约17万元,通过虚报设备价格侵吞公司货款人民币约10万元。

  二、处理意见

  2018年9月17日,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冯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30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 周舸

标签: 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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