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法院强制腾退房屋执行现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供图)
浙江在线杭州4月2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4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由此打响了浙江法院“执行破难”又一轮攻坚战。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浙江法院一季度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新增76281人次,退出30493人次,已累计发布374万人次。“对于经教育后仍不悔改,依旧不主动履行义务、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我们要做到‘零容忍’,使其付出比自动履行更大的经济、政治、信用等代价。”省高院院长李占国表示,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是治理执行难的重要基础。
浙江在线记者了解到,《意见》较过去细化了强制执行的各项措施,主要体现在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各类责任的时限以及抗拒执行所面临的司法处罚方面。例如,执行法院发出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特别规定,同一案件中发生新的妨害执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一千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五万元。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行为程度的不同,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此举大大增加了抗拒执行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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