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4月2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董洁)4月22日,浙江省公开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移交浙江省11个问题所涉及的109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9人,处级干部61人,科级干部2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0人,诫勉29人。以下为通报原文:
浙江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7年8月11日至9月11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浙江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12月24日将督察发现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的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坚决有力抓好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省委书记车俊、省长袁家军多次就整改问责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认真组织调查核实,逐一厘清责任,严格依法依纪问责。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振鹤对问责工作直接指挥部署,审定责任追究调查工作方案,多次专题研究问责工作。为做好案件的调查和审理,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牵头成立责任追究调查组,按照“照单全收、实事求是、依纪依规、终身追责、分类处置、精准有效”原则,迅速组织开展调查问责工作。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移交我省11个问题所涉及的109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9人,处级干部61人,科级干部2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0人,诫勉29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违规新建燃煤小锅炉问题。2013年12月,“全省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工作任务明确后,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互相推诿,工作推进不力。2014年以来全省共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940台,其中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829台,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带来一定压力。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蔡刚(时任省经信委副主任,与大量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淘汰不到位问题合并处理)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经信厅企业培育与产业合作处处长胡震涛(时任省经信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处长)政务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1名处级干部给予诫勉处理。
二、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足,环境污染隐患突出问题。“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环境隐患和污染问题突出,省建设厅作为主管部门,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工作推进不力,履行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责不够有力。嘉兴、金华市政府及有关县、市部门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重视不够,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问题。海盐县、海宁市发生垃圾外运倾倒长江事件,桐乡市发生垃圾外运到安徽违规填埋事件。金华市未将一氧化碳等指标列入考核办法,对相关垃圾焚烧企业废气排放长期超标问题解决不够有力,市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编制了四年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建设厅住房改革与公积金监管处处长管建平(时任省建设厅城市建设管理处处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林海(时任嘉兴市建委党委委员、园林市政局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海盐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陆忠祥(时任海盐县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海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建坤(时任海宁市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卜志强政务记过处分;给予金华市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赵俊(时任金华市建设局党委委员)政务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4名厅级干部、1名处级干部给予诫勉处理,2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诫勉处理。
三、台州海水养殖管控不力,近岸海域水质下降问题。2013年至2016年,台州市无证养殖面积从21214公顷增加到25893公顷,超规划海水养殖面积由1189公顷增加到4429公顷,违规养殖面积逐年增加;全市有298家围塘养殖场没有尾水处理设施,面积8462.9公顷。上述问题主要集中在温岭、玉环、三门3个县(市)。台州市政府及其有关县(市)政府、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海水养殖存在环境隐患重视不够,海水养殖管控不力影响近岸海域海水水质。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台州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施华兴(时任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杜华忠(时任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支队长)党内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1名厅级干部、4名处级干部给予诫勉处理,6名科级干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四、温州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温州市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视不够,污水处理能力不足和管网问题突出。列入“十二五”规划建设项目的主城区2座污水处理厂扩建工作未能如期完成,主城区污水管网建设推进不力,生活污水收集处置不到位,导致部分城市内河污染严重;乐清、平阳两县(市)飞灰填埋场建设滞后;乐清、瑞安、文成、泰顺、苍南等5个县(市)6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未达标排放。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王祖焕(时任温州市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苍南县政协主席陈国苗(时任苍南县副县长,与违法围填海问题合并处理)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温州市住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林道友(时任温州市住建委党委委员、总工程师)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乐清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赵明皓(时任乐清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平阳县万全镇党委书记毛克枕(时任平阳县城管办主任)党内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4名处级干部给予诫勉处理,5名科级干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五、部分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突出,违建项目清退不力问题。桐庐县在富春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建有12幢别墅,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排查均未上报,也未清理整治;萧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钱塘江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规审批滨江东方海岸商住楼和网讯硅谷科技园项目;嘉兴市在新塍塘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规开发建设嘉德别墅等商业地产项目。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嘉兴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祝亚伟(时任嘉兴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李鹏(时任桐庐县副县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陈骏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建力(原杭州市规划局萧山分局副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总规划师葛尘之(原杭州市规划局萧山分局总规划师)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逊(时任萧山区环保局总工程师)政务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1名处级干部给予诫勉处理,2名科级干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六、绍兴市印染废水集中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弄虚作假,大量印染废水超标排入杭州湾问题。绍兴市和柯桥区政府对原环境保护部批复的“分质提标集中预处理”试点项目不重视,暂缓建设主体工程,2015年计划投资额从6.38亿元减为0.84亿元,造成印染废水排放超标。绍兴市环保局擅自改变监测标准和在线监测点位,放松监管要求,履职不到位。绍兴市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柯桥水务集团在提标改造工程中弄虚作假,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2016年以来60万吨/日污水处理线一直超标排放杭州湾。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交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阮建尧(时任柯桥区区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荣社(原绍兴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唐国忠(原绍兴市环保局副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绍兴滨海新城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蒋国洪(时任柯桥区发展改革局局长)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柯桥水务集团副总经理兼绍兴水处理公司董事长胡张尧(已退休)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绍兴水处理公司副总经理曹祺予以撤职。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1名厅级干部、1名科级干部给予诫勉处理。
七、杭州湾湿地保护区违法围海问题突出。杭州湾湿地海洋保护区无证围塘养殖2847公顷;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分别在建塘江两侧、杭州湾新区慈溪十二塘违法围涂3560公顷、3116公顷。宁波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对湿地保护不力,监管不到位。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规划建设国土局局长(兼)张吉青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杭州湾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国土局副局长陈利强(时任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副局长兼海洋水利管理中心主任)政务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1名厅级干部给予诫勉处理。对宁波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合并在第9个违法围填海问题突出中。
八、杭州市部分区县飞灰处置能力建设滞后,环境污染隐患突出问题。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政府对飞灰处置问题长期不重视,垃圾焚烧飞灰规范化处置设施建设滞后,导致大量飞灰违法处置甚至非法倾倒,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萧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关良(时任萧山区副区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余杭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施建华(时任余杭区副区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拱墅区副区长王书评(时任富阳市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
九、违法违规围填海问题突出。2010年以来,宁波、温州、舟山及相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情况下,违法实施大量围填海工程。其中,宁波市实施违法围填海10259公顷(杭州湾新区6676公顷,宁海县2661公顷,象山县513公顷,北仑区299公顷,镇海区110公顷);温州市违法围填海2305公顷(苍南县1093公顷,瓯江口产业集聚区368公顷,浙南产业集聚区544公顷,平阳县236公顷,乐清市64公顷);舟山市嵊泗县223公顷。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违规审批,监管不到位。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宁波市委常委、鄞州区委书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党委书记(兼)褚银良(时任宁海县委副书记、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宁波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林静国(时任宁波市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宁波市经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世方(时任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宁波宁兴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陈秀忠(时任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任玉明(时任温州市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姜增尧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张明(时任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自然资源厅海洋海岛管理处(省海岸线管理办公室)调研员傅舒(时任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域处处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海洋与渔业局执法总队副总队长王益风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巡视员乐舜卿(时任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宁波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孔耀辉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胡培良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象山县委书记叶剑鸣(时任象山县委副书记、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象山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干维岳(时任象山县副县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宁海县副县长范建军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元武(原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苍南县委书记黄荣定(时任苍南县委副书记、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乐清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叶伟琼(时任乐清市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任科员白锡高(时任平阳县海洋与渔业局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调研员沈承宏(时任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副调研员陈争鸣(时任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政务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1名厅级干部、6名处级干部给予诫勉处理,5名科级干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十、曹娥江江滩危险废物填埋场环境污染隐患突出问题。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染料化工企业,在上虞区道墟镇花宫渡曹娥江江滩两个地块堆放生产废渣多年,其中危险废物12万吨。上虞区政府对曹娥江江滩危险废物填埋场环境污染隐患问题重视不够,处置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慢作为问题。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上虞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包朝阳(时任上虞区副区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绍兴市财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许江军(时任上虞区道墟镇党委书记)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绍兴市环保局上虞区分局党组书记、局长金郁(已辞职)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许潮江(原绍兴市环保局上虞区分局副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上虞区驿亭镇党委书记王银苗(时任上虞区道墟镇镇长)政务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1名处级干部给予诫勉处理。
十一、大量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淘汰不到位问题。省经信委对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淘汰工作重视不够,未将其纳入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范围,推进落实不到位,截至督察时,全省仍有240台未淘汰;省能源监察总队2012年、2016年两次执法监察,均未对应淘汰的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作出甄别,也未提出予以淘汰的监察意见或处罚决定。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经信厅产业转型升级处处长苗文斌(原省经信委产业协调处处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能源监测中心副主任朱海燕(原省能源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政务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1名处级干部给予诫勉处理。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把“八八战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遵循,坚定自觉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贯穿于浙江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并进。但在工作落实中,一些地方和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够高,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处理上把握不够精准,工作部署推进不力,执行政策不坚决,监督管理不到位,解决问题不碰硬,受到了严肃问责,教训极其深刻。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高质量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坚决扛起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萌发地的使命担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坚决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实施蓝天、碧水、净土、清废四大行动,共建共享“诗画浙江、美好家园”。各级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确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污染防治攻坚战中不担当不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等,依法依纪严肃问责,用铁的纪律护卫绿水青山。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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