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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公交车上的暴力” 温州两乘客行驶中殴打司机被判刑
2019年05月24日 08:57:06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吴佳蔚 通讯员 陈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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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瑞安法院 供图

  浙江在线温州5月2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 通讯员 陈成益)抢夺方向盘、殴打推搡驾驶员……5月24日,温州瑞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黄某、颜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九个月。

  近年来,全国各地爆出的公交车乘客因琐事而做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事件不断触及公众敏感神经。今年2月4日14时许,黄某饮酒后与叶某、程某等人乘坐由湖岭开往瑞安市区的108路公交车。后因同行人员叶某下车如厕未能上车,程某多次与108路公交车司机尹某争吵。为帮朋友“出气”,黄某竟用手按压尹某的后脑,致使公交车失控。幸而尹某及时紧急制动,未造成严重后果。当时,该公交车以时速43公里行驶在瑞安市陶山镇瑞枫公路沙岙村路段,载有乘客40余名。事后,尹某立即报案,被告人黄某当场乘乱逃离。

  2月14日,黄某主动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于当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类似的情况还发生颜某身上。2月18日13时12分许,他在瑞安锦湖街道锦湖实验小学公交站点上车,只因支付车费一事,与该公交车司机胡某发生口角,颜某竟不顾车辆正在行驶,且车上还有12名其他乘客,意气用事地对胡某的头部挥拳相向。事发当天,颜某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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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两被告几乎哽咽悔过。 瑞安法院 供图

  今年1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颜某分别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按压驾驶员头部、殴打驾驶员,且公共交通工具一般载客数量较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巨大财产损失。因此,上述两名被告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严重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分别载有乘客40余名、12名,人数均超过10人,应从重处罚。但两名被告人含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我知道错了,不应该作出这么冲动又不负责任的事。”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几度哽咽悔过。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颜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责任编辑: 汪江军

标签: 被告人;公共安全罪;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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