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原创新闻 > 全媒体播报 正文
网络运营者收集儿童信息须监护人同意 你怎么看?
2019年06月01日 08:35:26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胡昕然

VCG41537460890.jpg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浙江在线杭州6月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胡昕然)又到六一国际儿童节,这是属于全世界孩子们的节日。在浓厚的节日气氛中,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一则《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提醒我们不要遗忘六一儿童节设立的初衷——儿童权益保护。

  浙江未成年人首次触网最集中年龄段已降到10岁以下

  根据《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国未成年人网民数量到达1.69亿,手机成为了青少年上网的主要工具。近年来,在浙江等互联网发达地区的未成年人,首次触网最集中年龄段,已经由15岁降到了10岁以下。

  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在家长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自行将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提交给各类网络平台,完成注册。而对平台将如何存储和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毫不知情。

  “这类场景的发生,是因为在并不明晰的法律规则下,多数网络平台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并未建立起未成年用户年龄验证制度,以及事实上取得监护人同意的规则,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因而存在很大的风险。”浙江省社科院助理研究员王平告诉记者。

  目前,市场上较受欢迎的短视频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与隐私政策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条款中的内容都很类似,关于“监护人同意”的相关规定表述也很相似。以其中一家平台的具体条款为例,“我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会在法律允许、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保护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收集、使用、共享或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此外,在隐私政策的开篇,该平台即作出如下提示,“若你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使用本软件及相关服务前,应在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指导下共同阅读并同意本隐私政策。”

  “未成年人用户注册该产品,需要阅读上述协议与政策,并且征得家长的同意。但是,由于缺乏年龄申报和验证机制,这实质上成为针对未成年人的自律机制。”王平认为,青少年的个人信息与其成长会有连续性的影响,所以信息泄露和滥用的危害可能比成年人信息泄露更加明显。

  收集使用儿童信息应征得监护人明示同意

  未成年人“触网”数量日益庞大,但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不过,好消息来了!

  5月31日起,国家网信办就《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为期1个月。意见稿拟要求,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用户协议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明示同意应当具体、清楚、明确,基于自愿。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目的和范围。 

  意见稿拟要求,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不得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 

  意见稿还提出,网络运营者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事件相关情况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这一征求意见,你怎么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law@ca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政策法规局,收件人:李民、许修安,邮编:100044。来函请在信封上注明“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 王艺

标签: 个人信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即时报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