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6月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在世界环境日临近之际,今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美丽浙江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十大典型案例。
据省高院统计,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全省法院审结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3821件,判处罪犯6483人,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5392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3690件,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审结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08件,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达成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案件1件。
绍兴法院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审判。 绍兴中院 供图
2016年1月,浙江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将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纳入全省全面深化改革重点突破项目。随后,绍兴中院成立全省首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并率先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家智库建设,探索落实修复性司法的制度机制。
同年5月,湖州在全省率先实现环资审判机构全覆盖,安吉余村、长兴仙山湖等地相继设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进一步延伸审判触角。
环境保护非一家之责。浙江高院副院长朱新力认为,做好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必须要加强与检察、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联动工作,建立完善、配套、管用的环境资源保护司法与执法之间的无缝衔接机制,推动“单打独斗”模式向“相互支持”的多元共治模式转变。
完成生态修复的诸暨某乡村。 绍兴中院 供图
2017年9月,丽水中院联合检察、公安、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出台《关于在办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统一生态修复标准的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衔接流程、修复方式和标准,破解因环境损害带来的生态修复、恢复资金的“进口”和“出口”难题。
目前,丽水中院和6家基层法院已经联合其他相关部门设立独立列支、独立管理的环境资源修复基金专项账户,出台资金管理办法,通过财政拨款、被告人自愿缴纳等方式,筹集修复资金共计200余万元。
“法院在严格依法判令违法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充分贯彻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合理确定环境修复方案、服务功能损失费、修复费用等,并明确将款项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此举既体现了法律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惩治,又确保判决内容具有实际可执行性,对于今后审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浙江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陈建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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