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德清县检察院 供图
浙江在线湖州6月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8吨重金属污水直排市政污水井!昨天,在德清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来社会各界关注。
根据起诉书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11日期间,被告单位LJ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人高某,以污水处理设备故障无法使用为由,指使该公司厂长暨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使用水泵及软管,将该公司约8吨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从污水收集池直接排向厂区东南侧市政污水井内。
经检测,通往东侧污水井水泵软管出水口总锌含量为18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十倍以上,且以当前形势无法回收处理,造成了生态环境风险及损失,应当以环境污染罪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企业的污水处理池。 德清县检察院 供图
庭审现场,检方还出具了专业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显示所涉及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类型为Ⅲ类,经估算环境损害赔偿额为38975.4元-51967.2元。
最终,法庭判决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单位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失38975.4元,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职业及活动。
让不少旁听市民瞩目的是,该案系德清县检察院代检察长及德清县法院院长同庭办理。“‘两长’同庭,也体现了我们对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决心。”德清县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周甲准说,接下来,德清检法两院还将持续加强司法协作,为提升公益诉讼注入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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