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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杭州6月1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 通讯员 阮家骅)记者今天(19日)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该院出台了《关于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这也是全国首个规范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规定》从案件性质和影响力两个方面来确定重特大案件的认定标准。按照案件发生的特定地域、标的大小、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客观标准,《规定》列出了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的21种情形。例如,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导致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案件;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案件;非法占用、破坏10亩以上基本农田或20亩以上其他土地、草原的案件;向孕产妇、婴幼儿、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危重病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金额达到20万元的案件;挽回100万元以上国有财产损失或者收回5亩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件等,属于重大案件。
按照案件办理的成效和受到的评价,《规定》明确,如果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社会反响较好,具有向县级以上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等明显社会成效的,可认定为重大案件。如果办理的案件具有创新意义,开拓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领域和新格局,或者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开展县级以上专项行动进行行业治理的,也认定为重大案件。
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规定的内容,《规定》还专门对公益诉讼特大案件的范围加以明确,具体包括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万元以上的案件,挽回国有财产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50亩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违约金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民事公益诉讼获赔5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的案件等12种情形。
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糜方强介绍,出台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进一步规范工作标准,引导全省检察机关在全面强化公益诉讼工作的同时,工作注意力和精力要更加聚焦那些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特大案件,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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