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7月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 通讯员 西检)用欺骗堆砌的爱情有多可怕?对于90后杭州姑娘小虹(化名)而言,或许就是“我爱你,而你一直在骗我”,险些人财两空。7月3日,小虹将涉嫌诈骗罪及盗窃罪的前男友陈某告上法庭,最终以法律的手段为这段糟心的恋情划上句号。
为帮男友冲业绩办新卡
手机、网银全出事了
“自打我和他交往后,总是遇到一些怪事,真是‘活见鬼’了。”提及前男友,小虹至今怒气难平。而她口中的“怪事”皆由一张手机卡引起。
2017年12月底,小虹通过网络认识了在数码店工作的陈某。在当时的她看来,尽管这名36岁的安徽小伙大了自己许多,但“见过不少世面”,且谈吐幽默,是个很好相处的人。没多久,陈某提出交往,小虹毫不犹豫点了头。
新男友上任第二天,既没有浪漫约会,也没有互诉衷肠,而是让小虹到他所在的数码店办一张手机卡,之后又办理了一张绑定该手机号的银行卡,并开通手机银行,绑定支付宝。
为什么要办一连串的卡呢?“我每个月都有推销手机卡的业绩考核,完不成的话老板要扣奖金,就当帮帮忙嘛。”陈某给出这样的答案。至于绑定网银等操作,“现在出门手机就是‘钱包’,大家都绑了,没什么。”
小虹乍一听,觉得陈某的说辞“没毛病”,之后对方又殷勤地表示要带自己去吃大餐,便欣然接受了这一切。
可自打办了新手机卡后,“怪事”就不断找上小虹:先是手机常常莫名其妙死机、黑屏,支付宝、微信里的钱也总是频频“被消费”。
手机里的钱怎么不翼而飞了呢?这可把小虹急坏了,她马上将这一情况告诉了陈某。
闻言后,陈某主动“请缨”,称他以前的老板认识“公安局领导”,能帮忙处理。随后,小虹加上了男友推来的“领导”微信。至此,她的噩梦才正式开启。
检方查证陈某通过微信扮演成所谓“公安局领导”,对受害人实施诈骗。 杭州西湖检察院 供图
“戏精”上身一人饰三角
“渣男”半年多骗29万
据小虹回忆,从2018年1月份开始,这个“领导”多次通过微信以“配合案件调查”的名义,指挥她做这做那,并给她远程“做笔录”。
有一天,“领导”向小虹透露了一个“坏消息”:由于别人盗用了她的信息办理贷款,现在欠钱不还,作为户主,警方要对小虹采取监视居住。
在对方的“友情建议”下,2018年4月,小虹离开杭州,到外地“躲”了一阵子。虽然是“避祸”,生活上倒相对平静,唯一不顺心的就是突然“丢了”身份证。
此时,陈某再度“挺身而出”,帮小虹介绍了一个“上海某公安局领导”帮忙。可是,等了三个月,身份证也没见办好。为此,两个“公安局领导”还一个劲地安慰小虹,让她再耐心等等,并告诫其不能出门,“容易被警察发现”。
“出了这么多事情,他们每次都拍胸脯保证能帮我搞定,但半年多来一件承诺也没做到。”小虹说,不仅如此,期间她的卡又持续被盗刷了几十万,还莫名多了许多以她名义办的信用卡,每张都被透支,甚至还有不少网络贷款。
除了小虹,她的姐姐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原因出在哪儿?小虹突然想到,自己被“监视居住”那段时间,陈某曾把杭州和上海两名“公安局领导”的微信也推给了姐姐,称警方需要“核查”家属信息,由此证明小虹的“清白”,并要走了姐姐的手机卡与微信号等。之后,姐姐就收到了许多催款通知,并出现银行卡被盗刷、花呗被透支等情况。
种种可疑之下,小虹终于意识到事情不对劲。她告诉记者,自己曾怀疑过这些“公安局领导”是否真的存在,“有次我和这两个‘领导’微信聊天,他(陈某)的手机会同步收到提示音,而且他每次发信息都是背着我。就连我做了那么多次远程笔录,从来都没见过这些‘领导’的样子。”
顺着蛛丝马迹,小虹开始对男友暗中观察。一场信任“攻防战”一触即发。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某次约会途中,小虹趁陈某不备,翻看他的手机发现,其微信上竟登着两个“领导”的账号——显然,陈某与两个“领导”就是同一个人!
一时无法接受事实的小虹,当面质问陈某为什么要骗自己,对方非但没有解释,还大声斥责她“怎么能不信任自己”。这也让小虹彻底看清了“渣男”的真面目。
2018年10月29日,小虹向杭州西湖公安分局报警。当天下午,陈某被民警抓获,并带走调查。
在审讯室里,陈某刚开始态度强硬,拒不承认全部犯罪事实,只号称自己只是“盗刷了姐妹俩卡里一点钱”而已,因为怕姐妹俩报警,这才编造了“公安局领导”这一出戏。
西湖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及两个罪名:一是盗刷姐妹银行卡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经查共计29万余元,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盗用姐妹身份信息套取网络贷款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查,共计7万余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28日,检方以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对陈某依法提起公诉。
今天,杭州西湖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前,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他对女友及姐姐表示歉意。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