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7月8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职业放贷人:你们该交税了!”7月8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官微上发布了这样一条消息,不仅“指名道姓”,且掷地有声。
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今天,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向社会公布,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落实税收征管,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018年,台州率先全省向职业放贷人亮剑,探索征收税费这一全新模式。
试行期间,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9个基层法院共同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在实现全市法院数据共享的同时,也便于相关联动机制的统一建立和实施。截至该年10月底,台州全市共甄别“职业放贷人”759人,涉案19374件,标的额累计约15.5亿元。同一原告起诉多起案件的现象基本消失,有效解决了职业放贷者滥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问题。
“该办法既对职业放贷人产生威慑的作用,又避免职业放贷人通过诉讼程序逃避税收,一举两得,这是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很好体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庞威介绍,全市法院在办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债权人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本金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协助征收税费的,法院会将税费金额直接从债权人执行款中扣划。
同年11月,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对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进行认定,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含诉前调解),或在同一中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或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这个税该怎么缴?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案件办理中,法院执行部门认为符合协助征收税费的类型和范围的,将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将职业放贷人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通报给税务机关;根据在案证据尚难明确利息收入等的,可先行将裁判结果及执行到位款项等事实和征税线索向税务机关通报。税务机关应核实征税事宜,认为应征税的,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计算纳税人应缴税额,出具《关于协助征收税费的函》交法院。法院依据函件通知当事人欠税事宜,并在发放执行款前依法划转相应款项至税务机关指定帐户。税费划转后,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纪要》具体内容:
第一条
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民间借贷案件,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通报,由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二条
征收税费的范围为职业放贷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给付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认为案件符合协助征收税费的类型和范围的,及时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将职业放贷人名单、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情况通报给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对其依法征税。
根据在案证据,尚难以明确利息收入等情况的,可以先行将裁判结果及执行到位款项等基本事实和征税线索向税务机关通报。
第四条
税务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对征税事宜进行核实,认为应当征收税费的,在收到《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计算纳税人应缴税费金额,并出具《关于协助征收税费的函》交付人民法院。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据函件通知当事人欠税事宜,并在发放执行款前,依法划转相应款项至税务机关指定帐户。
税费划转后,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第六条
全省各级法院执行部门与税务机关政策法规(法制)部门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信息交换、案件跟踪、税费入库、数据统计等有关工作。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税费的实施细则,建立并完善协作机制。
第七条
全省各级法院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本办法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使纳税人积极配合完成税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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