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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经开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张善根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9年07月16日 12:02:02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吴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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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海盐法院 供图

  浙江在线杭州7月1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7月16日,记者自嘉兴海盐法院获悉,该院今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嘉兴国际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原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张善根受贿一案。被告人张善根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该案是海盐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嘉兴市首例职务犯罪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11天。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张善根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的具结悔过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善根在担任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党委书记、南湖工业园区(嘉兴亚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嘉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855933元,并在土地出让、工程发包、款项支付、企业管理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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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海盐法院 供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善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计价值人民币1855933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善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其又能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善根退出了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善根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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