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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走私行为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下月施行
2019年08月01日 08:18:09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见习记者 徐雪纯 记者 董洁

  浙江在线杭州8月1日讯(浙江在线见习记者 徐雪纯 记者 董洁)1日下午,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上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浙江地处东南沿海,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也是当前我国打击走私的重点地区之一。近年来,浙江反走私工作成效显著,但面临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规定》强化、细化了政府及协调机构的职责规定,以保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开展。”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规定》在反走私综合治理、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查处、涉案财物处置、“三无”船舶查处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为打击走私贩私违法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根据《海关法》等法律规定,认定走私违法或犯罪的关键是有证据证明该物品有入境环节。对于已经流入境内的进口货物,如果不能提供合法进口证明,且无证据证明构成走私的,实践中则视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目前对该类行为并无直接查处依据。为有效打击境内贩私行为,《规定》对于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定义作出明确,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

  《规定》还着重为打击成品油走私提供了法律依据:经营单位或个人运输、存储、销售成品油,不能出示合法来源进口证明,也不能出示出库单、运单、购买发票等境内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证明,按照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经营行为查处。

  违规行为将被严厉处罚。根据《规定》,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资金账号、商品标识、运输、仓储、码头靠泊服务等便利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活动和运输工具、设备,并处以最高30万元或50万元罚款;提供码头靠泊服务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此外,为打击走私行为,《规定》对作为走私主要交通运输工具的“三无”船舶也作了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建造船舶,不得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责任编辑: 金林杰

标签: 反走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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