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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浙江出台办法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2019年08月21日 08:00:20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贾晓雯 通讯员 朱笑咪 朱杭俊 陈谊

  浙江在线杭州8月2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贾晓雯 通讯员 朱笑咪 朱杭俊 陈谊)8月21日上午11时,浙江省公安厅召开浙江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通报会,正式对外发布《浙江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今年6月6日制定实施,《办法》健全浙江省民警执法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严惩袭警、辱警行为,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努力打造维护浙江省民警执法权威的“防火墙”。

  近年来,侵害民警执法权威案件时有发生,浙江省相关数据亦呈逐年上升趋势,仅2018年发生侵害民警执法权威案件3300余件,被侵权民警4100余人,8名民警因公牺牲,5名辅警因公殉职,140余名民警、辅警因公负伤,执法形势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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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通报会现场。通讯员 周尔博 摄

  今年2月1日,公安部颁布施行《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是全国第一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也是我国第一部行政机关维护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为做好衔接配套,该《办法》作为浙江版的规范性文件,紧密结合当前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际,突出可操作性。《办法》中细化、明确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及处理,并从实际出发,较公安部《工作规定》补充明确民警的其他亲属为保护对象,将参与执法执勤的职工和支援浙江省工作的外省民警、学员警等一并纳入维权工作对象范围。

  浙江省公安厅副督察长、警务督察总队总队长刘永明表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需要全警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理解和支持。浙江公安将以《办法》施行为契机,不断完善执法标准、执法细则和实战指引,严格规范执法,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同时,对于袭警辱警、妨碍公务、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浙江公安坚持“零容忍”,坚决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切实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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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总队长刘永明接受记者采访。通讯员 周尔博 摄

  会上,浙江省公安厅还公布了近年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六大典型案例。

  1、磐安5人因袭警辱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2月17日12:58,磐安男子孔某、余某(孔某女婿)驾车途中遇交通堵塞,两人不听现场交警指挥,逆行进入另一车道,并对交警进行谩骂,还与现场群众发生争执,被民警劝解后,两人仍不解气,纠集家人朋友到现场对执勤民警进行谩骂、殴打,造成4位民警、2位辅警不同程度轻微伤。事后,磐安警方对孔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以妨碍公务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4名违法行为人因妨碍公务被行政拘留。

  2、龙泉袭警者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8年2月21日晚,龙泉一住户因小区门卫未及时打开阻车拦杆,与门卫发生争执。该住户纠集家人对拦杆等设备进行破坏。接警后,当地警方组织力量赶赴处置。现场,该住户及家人对执勤民警进行拳打脚踢。事后,肇事方两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3、衢州处置一起诽谤民警案,肇事者被行政拘留5日

  2018年3月14日、15日,江山人徐某(曾涉故意伤害案被当地法院判刑,但徐某一直不服,认为办案民警因受贿存在徇私枉法)两次将打印好的多张“我的冤案错案”等书面材料张贴在江山市人民法院法制宣传栏及江山纪委信访室大门旁的玻璃窗上,捏造并散布办案民警受贿事实,损害民警人格、名誉。事后,徐某因诽谤他人被当地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

  4、临海一男子掌掴辅警被刑拘

  2018年8月16日中午,临海县公安局涌泉交警中队辅警孙某在涌泉镇灵泉街上执行整顿停车秩序执勤时,发现许某骑电动车涉嫌酒驾,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其予拒绝,对孙某进行谩骂、辱骂及言语上的威胁,并掌掴孙某。当日下午,当地警方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许某刑事拘留。

  5、余杭女子辱骂交警被行政拘留7天

  2018年8月23日8时许,余杭女子沈某因违规驾驶电动车被执行民警拦下,民警李某依法对其作出行政罚款10元的当场处罚。对此,沈某不予配合且大发脾气,并弃车负气离开。为发泄情绪,沈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及微博中发文辱骂执行交警并配现场图片。事后,当地警方对沈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6、淳安处置一起涉警谣言,肇事男子被拘留5日

  2019年6月30日上午,淳安交警程某携辅警唐某在执勤时,遇到一位大妈骑电动车送大伯赴医。期间,大伯病情加重,程某迅速联系同事安排警车协助,唐某则陪同家属一起赶往医院,遗憾的是患者最终未能抢救过来。

  7月1日,淳安当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内传播交警纠违时将电动车驾驶员吓死的假信息。经查,谣言信息发布人为余某,其在某公园听闻该事后,未经核实即发布。事后,余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责任编辑: 冯一伦

标签: 执法权威;浙江省公安厅;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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