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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多年的房子被共同持有的哥哥卖了 法院裁定无效
2016年12月22日 14:36:20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钱江晚报记者 江嘉宜

  浙江在线12月22日讯(钱江晚报记者 江嘉宜)早年,杭州市中心的老房子,有不少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买房,但房产证上往往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虽然当事各方会持有一份补充说明的协议来明确房子的产权归属,但不时会发生拿到房产证的一方为了个人私利而擅自卖房的情况。这时,其他房东、买家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就有这样一个案例,最终被法院认定卖家属于和购房者恶意串通卖房,即便房子已经过户,仍被判无效。

  案例:

  居住了十几年的老房子

  被哥哥私下卖了

  2000年,韩先生与他的哥哥江先生共同出资,购买了红菱社区的一套房子给父亲居住。当时房管部门规定,房产证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最后经过商量写了江先生的名字。

  为了防止日后产生纠纷,韩先生、江先生的父亲及几名家属共同在《房产权说明》上签字,证明这套房子的房产权由江先生和韩先生共同所有,若房产发生变化,不论是出售还是出租,都需要经双方同意。

  父亲去世后,这套房子一直由韩先生住着。直到2014年2月,江先生将房子挂牌出售,等有买家找上门来,韩先生等才得知房子“被出售”一事。同年5月,韩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对这套房子拥有50%的权益。

  2015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这套房子的产权归韩先生与江先生共同拥有,双方各享有50%的份额。

  江先生对这一判决不服,决定继续上诉。就在韩先生准备应诉期间,这套房子已经过户给了第三方卢女士。得知房子被过户后,韩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过户无效。

  江先生表示,卢女士是自愿购房,且房子的出售价格与市场价一致,并表示愿意将所得房款的50%支付给韩先生。

  而让韩先生决定再度起诉的原因是,他发现卢女士与江先生家人是旧识,不排除有江先生故意与卢女士串通卖房的嫌疑。而卢女士辩称自己是通过正常的方式买房,支付给江先生140万元购房款后才取得房产三证。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份《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卢女士一次性付清全款,同年5月21日江先生将这套房子交给卢女士。但这份合同并未就逾期付款、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作约定。根据银行转账资料,卢女士在2015年5月21日向江先生女儿只支付了82万元房款。

  江先生出售房产前未征得韩先生同意,这一行为本身已损害韩先生的合法权益。再则,房屋转让价款巨大,卢女士不查看房屋就直接购买,这一行为违背常理。因而法院裁定,江先生一家存在恶意串通卖房行为,卢女士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律师点评:

  被认定恶意串通卖房

  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

  胡增冬: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女士自认为是以市场价购买江先生的房子,符合法律规定,因而请求法院驳回韩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签订的合同将认定无效。

  卢女士连房子都没看就直接购买,又未对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作明确约定,不符合购房常理。加上卢女士与江先生家人原本就相识,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卢女士与江先生是恶意买卖。因此,法院判定合同无效,韩先生也可以要求撤销登记,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 沈正玺

标签: 房子;房产;合同;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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