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月2日讯(记者 黄宏)已阅君今天要聊一个话题:公务员制度改革。
这个话题已阅君已经聊过好多次,但这一次相当不一样,因为就在节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公布全文,并且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如果说此前,相关的讨论都还是未下定论的话,那这部法律的修订并通过就是一锤定音。从这个层面来讲,它的重要性显然可想而知。
《公务员法》修订后,有诸多修订的内容,都值得聊一聊。鉴于篇幅关系,已阅君今天就来聊聊,这次修订有哪些地方最值得注意?又会给公务员的职场生涯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这处改动最明显
对公务员来说,“职务”和“职级”这两个词,很多人都很关注。
“职务”代表着权力,还代表着个人能施展多大的理想抱负;“职级”则往往会和待遇挂钩,代表着个人尊严和从事这一行业的社会认可度。
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实行的公务员管理制度,通行的是以职务决定职级,待遇与其所在的职务高低挂钩,如果有人职务迟迟得不到升迁,就会出现“白发老科员”的现象。
这显然不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积极性。
所以,从2016年起,就开始尝试推行这么一项制度,并在不少地方进行了试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
刚刚公布的《公务员法》给出了最终答案。
在领导职务层次方面,共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总共十级。
这方面还是和原来一样。
但在职级方面,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如果认真来看,就会发现:其中最明显的改变,在调研员和主任科员这两个层次上。
调研员现在划分成了四级,不再是原来印象中的“正处级调研员”“副处级调研员”;主任科员也划分成了四级。
从职级序列设置中,不难发现“职务和职级并行”这一特点。
这两句话最易被人忽略
但是,正因为这一段特别显眼,因此不少人忽略掉了《公务员法》里面的两句话。
第一句话是“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第二句话是“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这两句话是什么意思?
也就是说,《公务员法》仅规定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级序列。而公务员除了综合管理类,至少还有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两大类。
还可以更简单地用一个词来说明:公务员分类管理。
不得不提起2016年中央两办印发的两个规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相关规定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共分11个级。总监级有两个:一级总监、二级总监;高级主管有四级,依次从一级到四级;接下来是主管级,也依次从一级到四级;最后一级是专业技术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也分成11级:最高的是督办,下面是一至四级高级主办,接下来是一至四级主办,最后是一级、二级行政执法员。
但这两个规定中,所提到的这些级别,其前缀词均是“职务”,不是“职级”。
2018年4月的《求是》杂志中,刊登了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傅兴国的一篇文章《新时代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上面就称“推动公务员分类管理‘落地’的配套办法尽快出台。”
因此,在《公务员法》出台后,关于公务员制度改革,仍有值得持续关注之处。
公务员职场生涯,将会有什么变化?
既然一锤定音了,那么《公务员法》出台后,将会给公务员职场生涯带来什么变化?
影响非常大。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晋升,主要体现在职务变化上,比如从科员到副科、正科,再到副处、正处等;职级的变化,大致有这么一个标准:两年进一档,五年进一级。但不论职级如何调整,职务不会改变。
从2014年底起,这种情况开始改变。
首先是县以下机关开始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不过当时还是将职级分成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这五级。
之后,又在全国多地进行改革试点。
这次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出台,意味着一件事:职务与职级并行,已经推及到所有机关。
这将意味着什么呢?
《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中,说得非常明确。比如说,上面规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而且还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互相转任、兼任”非常值得注意。
还有这一句话:“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这些规定,意味着一个重大改变:当公务员,不管晋升职务还是晋升职级,都意味着晋升。修订后的《公务员法》施行,职级将成为公务员晋升的另一个通道。
对公务员的职场生涯而言,这意味着相当重大的变化。今后“重职务轻职级”的现象,将会得到很大的变化。
换句话说,在今后,某些“白发老科员”因为职级较高,甚至可能越过自己之前没担任过的某些职务,实现“跨越式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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