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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杭州6月2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李鹏)从今年7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那么,这部新修订的法规在召唤蓝天方面多了哪些“撒手锏”?
浙江在线记者了解到,在新修订《条例》中,环保部门有了一项“特权”,对于没有履行好监管职责的相关官员,环保部门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条例》还进一步厘清了18个政府部门的职责,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针对过去的“执行难”问题,《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拒不整改的,政府部门可以停止或者限制它的供水、供电、供气。
官员管理监督不力
环保部门可以提出处分建议
在今天下午召开的《条例》宣传贯彻会议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荣祥表示,《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加强浙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据介绍,这部《条例》经过多轮次调研、修改、讨论,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审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在线记者了解到,新的《条例》赋予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手段。过去,法律虽然赋予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但没有设置明确的、可实施统一监管的方式和程序。
为此,《条例》第25条规定,环保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实施监察。
这个到底归谁管
18部门职责清晰明确
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到多个部门,过去在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时,由于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容易造成互相推诿、扯皮,严重影响防治措施的落实。
新的《条例》专门针对这一点,明确了各级政府对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保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还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义务。
特别是第9条,明确了环保、发改、经信、住建、交通、农业、水利、质监、工商、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管理执法等18个部门在各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真正形成了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排污单位拒不整改
供水、供电、供气将受影响
大气环境执法领域过去一直存在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针对性地增强了执法刚性。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
此外,《条例》还完善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约谈问责,规定设区的市及县、乡镇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形的,对上述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进行问责。
此外,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浙江在线记者了解到,新的《条例》还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制度,还专门增设重污染天气应对章节。
浙江省环保厅厅长方敏在《条例》的宣传贯彻会议上表示,《条例》较好地回应了广大民众对良好大气环境的急切诉求,为浙江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她要求,接下去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学习好、贯彻好、运用好《条例》这一法律武器,不断锐意进取,主动作为,坚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努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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