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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新消法定了!新开业商家不得要求消费者办卡
2017年03月31日 13:52:44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黄莹 设计 张源 通讯员 沈雁 包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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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3月3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黄莹 设计 张源 通讯员 沈雁 包晨瑶)精装修房交房时找不到样板房比对怎么办?购买了预付卡想退款,商家不同意怎么办?没有保价的快递物品遗失或者损坏了,要如何赔偿?……这些在生活中经常碰到的"疑难问题"终于有解了!3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浙江要对包含预付式消费在内,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营利性培训、医疗美容、快递服务、全装修商品房样板房等多方面定规矩。

  《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No.1 关于预付卡

  领照半年内的商家,不得要求消费者办卡

  消费者在一些餐饮店、美容美发店办理的VIP,商家一旦经营不下去很容易"跑路",而换了新东家后,原卡很可能享受不到原有服务,就算是退卡也会受到百般阻挠……在消费者维权保护中,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投诉热点。

  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浙江对预付式消费作了规定,涉及预付卡发放条件、最高限额以及限制不当设定使用期限等内容。明确了经营者发放预付凭证的条件,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这也就是说,新开业的商家不得要求消费者办卡。

  预付卡最高不能超5000元,卡面过期不得额外收费

  预付卡充多少,商家说了不算。为了防止商家以发放预付卡为名非法集资甚至携款潜逃,浙江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但要留意的是,消费者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指令支付的除外。

  卡面期限过了,经营者不能以延长为由收取额外费用;终止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要提前30天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

  明确由商务部门作为监管职能部门

  与国家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体制相一致,本次《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各类预付卡经营者有违法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No.2 关于营利性培训

  经营者违反约定,消费者随时可要求经营者退费

  不管是考试培训,还是兴趣班或辅导班,浙江要求这些营利性培训经营者,今后除了要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合同中还须有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配、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经营者违反约定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感到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都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以及依法得到相应赔偿。

  No.3 关于商品房

  预售需要规定时间保留样板房

  购买过全装修、精装修商品房的业主可能会有这样的经历,在购买前开发商曾提供样板房供参考,等到商品房交付时,业主想要进行比对,发现样板房已被开发商拆除了。对此,《办法》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提供交付样板房;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No.4 关于快递

  丢件要按收取资费十倍标准予以赔偿

  快递丢件怎么办?快递公司需要赔付多少?《办法》要求快递企业在接收快递物品时,事先要求消费者申报物品的实际价值;一旦快递物品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损毁,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事先申报的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价值但事后能确定实际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事先未申报事后又无法确认实际价值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十倍的标准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超过八百元。

  No.5关于二手车

  经营者要履行真实告知义务,承担保修责任

  近年来,二手汽车经销商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的情形时有发生。《办法》规定,家用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对二手车的来源、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告知消费者。同时,明确经营者的包修责任:自开具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经营者承担二手汽车安全性能故障的包修责任。

  No.6 乡镇一级要专门确定消保工作人员

  《办法》第三条规定,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确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人员,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同时规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旅游等各职能部门都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办法》对工商部门在消费维权工作实践中比较有效的"消费纠纷快速处理绿色通道"做法进行了立法确认。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公共服务企业、旅游景区等消费集中的场所,应当建立快速处理消费争议的绿色通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予以指导。

  此外,《办法》还对网购、餐饮、医疗美容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范。

责任编辑: 周舸

标签: 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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