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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治污、鼓励减排 浙江排污权回购办法月底起施行
2017年07月06日 22:16:58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江帆 通讯员 晏利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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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7月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江帆 通讯员 晏利扬)近日,浙江省环保厅公布《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涵盖了总则、富余排污权核定、排污权回购规定、排污权回购程序、排污权回购资金管理等。该《办法》将于7月3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排污权回购进入规范化时代。

  排污权回购,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无偿收回或有偿收购,将其纳入政府储备排污权的行为。富余排污权,则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削减的排污权。

  我省现阶段纳入排污权回购实施范围的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举例来说,一家企业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169吨二氧化硫排污权。第二年,该公司实施技术改造,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减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减少到到169吨以下,那么,富余的排污权指标就能拿出来交易了。

  排污权回购,于浙江已不陌生。今年6月,永康市环保局就从浙江三环化工有限公司回购了节余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51.2吨/年,节余的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39.9吨/年,回购资金共13.5万元。“回购企业的排污权指标,并且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这对激发企业加大环保技改投入,从总量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推动作用。”永康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胡一君说。

  “借助市场化机制向企业回购指标,有助于增强企业参与治污的积极性,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激发市场活力。”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专项出台管理办法,就是要规范排污权回购行为、提高排污权市场效益。通过明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来明确其所有人、使用者和保护者,增加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在“有偿”与“补偿”之间发生转变,则揭示了生态建设与保护将逐渐告别“效益无价”时代,迎来真正“红利”。

  事实上,排污权还能跟地产、珠宝一样,可以保值甚至不断升值。多数企业已经认识到“环境资源有限、环境资源有价”,排污权是企业非常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无形资产。现在买入排污权,如同买入土地使用权,将来可以保值甚至升值。


责任编辑: 冯一伦

标签: 环保;排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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