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18日讯(浙江在线 逯海涛)这段时间,衢州市衢江区举村乡翁源村出现了一位特殊的“护林员”,他其实是一名缓刑服刑人员,因为犯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除了刑事责任,本来还需要承担1万元的民事赔偿。但是他通过巡山、参加村里的工作、现身说法进行公益宣传等,可以折抵掉民事赔偿。
这名“护林员”涉及的案子有点特殊,是浙江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简单点说,违法者非法捕杀了两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这个案子特殊就特殊在民事部分,属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也就是说,本案并没有具体的受害者,那么民事责任就不一定必须以赔钱的方式承担,因此当地检察院、法院以及林业部门作了变通:只要违法者参加100天的公益劳动,就免除掉这1万元的赔偿。
当地检察机关其实完全可以要求违法者直接赔偿1万元,那样的话就不用同法院、林业部门沟通协调,也不需要在这100天里请村干部监督,省掉不少事儿。司法机关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变通呢?
首先要说明的是,本案中的变通并不是无原则的“通融”,也不是为了减轻违法者的责任,更没有突破法律的框架。这个案件之所以可以这样操作,是因为属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
其次,到底采用哪种方式教育效果更好,司法机关是经过一番权衡的。赔偿金钱也许会让违法者觉得一时肉痛,但是也可能会好了伤疤忘了疼。要把脑子里的错误思想纠正过来并没那么容易,违法者可以通过亲身体会护林员的不易,逐渐明白保护生态的重要性。只有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之处,并且通过实际行动来纠正,这样的教育效果才是社会真正需要的。可以说,100天的公益劳动确实比赔1万元来得高明。
最后,本案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从报道中我们可以得知,这名违法者的家庭比较困难,1万元的赔偿对他来说不是小数目。考虑到他的实际情况,以及认罪认罚的态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劳代赔”,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对一些损害生态环境的案件,通过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参与保护工作等方式承担责任,比一味地赔钱了事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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