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原创新闻 > 全媒体播报 正文
真相大白!孩子妈妈自导自演这场闹剧,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12月05日 10:34:11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汪子芳 肖菁

  浙江在线12月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汪子芳 肖菁)

  【最新消息】

  【警情续报】

  乐清“失联”男孩黄某平安找回后,社会各界持续高度关注。经温州、乐清两级公安机关查明,男孩母亲陈某(33岁、城东街道云岭村人)因与在外经商的丈夫存在感情纠纷,为测试其丈夫对其及其儿子是否关心、重视,蓄意策划制造了该起虚假警情。12月5日,陈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已被乐清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调查,11月30日晚18时许,陈某与已放学回家途中的儿子黄某取得联系后,在虹桥镇沙河路附近碰面,陈某嘱咐黄某按照她的安排呆在其事先准备好的四轮电瓶车内,不要下车回家,并把车钥匙和事先准备好的食物交给黄某。在安排好黄某后,陈某于当晚19时13分,到虹桥派出所虚假报警求助。警方接报后,调集了大量警力,开展查找工作。陈某还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媒体发布求助信息,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也积极参与网络转发及查找。期间,陈某将藏匿黄某的四轮电瓶车转移停放地点,最后将其儿子黄某转移至城东街道云岭村,直至黄某被警方找回。

  鉴于陈某蓄意藏匿其儿子黄某,并到公安机关虚假报警,且在各方查找期间,继续假装配合搜寻,其行为已严重透支了社会诚信和良知,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

  下午14点,警方对黄良义的老家解除封锁,记者上楼查看,发现他老家的六间房有独立的入口,每一层有两间房。

  12月5日中午12时9分,乐清警方在黄良义的老家拉起了警戒线,封锁现场并开始现场勘查。

  上午11点,记者见到了孩子的大伯。大伯说孩子是凌晨4、5点的时候从派出所接回来的。

  记者随后也见到了黄政豪的表姑,表姑说:“ 这些天我们都很伤心,和孩子的爸爸都守在派出所,那时候心都要碎了。今天的这个结果我们很意外,去河边找的时候家人都崩溃了,但是孩子妈妈的表现看起来也非常担心。”

  11:37 黄政豪的小舅舅称 “舅舅藏孩子”是“无稽之谈”

  今天上午,黄政豪的小舅舅陈先生坐车回到乐清云岭村,他说自己家只有兄弟两个,自己和哥哥都在北京,他也是11月4从北京赶回,今天上午才到家。陈先生说,坊间“舅舅把孩子藏起来”的这个说法属于无稽之谈。

  ————————————

  上午10点46分,记者从乐清警方处得到消息,孩子的妈妈在配合警方调查。

  12月5日上午10点,记者赶到黄政豪家所租住的小区,敲门很久都没人开,附近邻居说,他们家一大家人早上很早就走了。

  而住在对面的邻居表示,黄政豪他们家是凌晨两三点就收拾行李连夜搬家,中介一大早过来查看并锁了门,里面的家具基本都是房东的。

  随后,记者找到了负责黄家人租住此间房屋的中介。

  中介告诉记者,自己是今天早上听租客对面的邻居说凌晨搬走才知道的。中介回忆,浙江房子是姑姑出面租的,当时夫妻俩带着孩子一起来看房,房租是明年2月份到期,约定的房租是1万7一年,租的时候对方只付了1万,对方表示手头紧尾款明年再付。现在连夜搬走还欠了7千块钱房租。

  上午10:53,记者又赶到了乐清市城东街道云岭村。这里是黄政豪爸爸的老家所在地。邻居说,这里有六间三层的落地房。然后黄爸爸有三兄弟。基本上一个兄弟有两间落地房。但是黄爸爸已经很久没有住在这里了,一直住在虹桥那边做水产生意。

  上午10点46分,记者从乐清警方处得到消息,孩子的妈妈正在配合警方调查。

  另据了解,孩子是在这家人很久不住的乡下房子里找到的。这里一共3层6间房,黄家三兄弟每人都有分到,孩子就在属于他爸爸的三楼那个房间里被找到的。而隔开几个房间,就是孩子爷爷的房间。

  当时警方动用了很多办法找孩子,但依然没有消息。之后警方开始调转调查方向,启动疑似命案机制,分析家庭各种关系,然后发现了孩子家属身上的疑点,有存在故意制造虚假警情的情况。随后询问孩子家人,但孩子妈妈一直没说。后警方通过侦查手段等发现了孩子的踪迹。

  ——————————————————————

  11月30日,温州乐清黄家人的至暗时刻。那天下午放学后,11岁的黄政豪再也没有回到家。当天17时58分,是他最后一次出现在监控里的时间。此后,这个孩子“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没有了踪影”。

  这些天里,整个温州,甚至整个浙江都在为这个孩子揪心,祈祷孩子平安归来。

  今天(12月5日)凌晨1点50分,传来了好消息,黄政豪找到了!平安!

微信图片_20181205093542.png

  乐清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凌晨发布警情通报称:经各方努力和警方工作,乐清失踪男孩黄某已于12月4日22时48分找到,警方确认其人身安全和基本健康,并对社会各界的重视、关心、支持和无私奉献表示崇高敬意。经初步查明,此“失联”事件是该男孩的某家属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事件原因、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公安机关将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公布进展情况。

  孩子这次为什么没让三轮车开到小区门口,让人意外

  今早9点32分,记者联系孩子的姑姑黄女士。她说:“我们一家人也是受害者,自己这一整夜都很累。”

  姑姑表示:“孩子从小在这里长大,以前一直以来住在虹桥,住过虹中、西街、菜场,以前沙河路也住过几个月,这一条路和这一带他非常熟悉。”

  姑姑想不通的是:侄子上学的学校很远,同学大多在乐城区,在虹桥镇没有特别要好每天要约出去玩的朋友,他那天为什么没有直接回家呢?

  侄子可以说是个“懒宅游戏男”,孩子不愿意出去跑,没事的话都是拿着手机在家里玩游戏。除了上补习班,平常都会在家里。

  姑姑说:“自己和黄政豪妈妈都带着两个孩子合租在振兴小区,自己当晚在家里等到才6点40分出去找,后来在小区路口徘徊了很久,但是侄子一直没有回来,大概七点钟左右他妈妈去报了警。”

  当天17点58分左右,黄政豪最后一次出现在沙河路一家面馆的监控里,当时他下了三轮车,三轮车一分钟后原路返回,而他却在沙河路失去踪迹。

  姑姑回忆家人询问最后载小孩的三轮车夫。车夫当时说,孩子就说了一个目的地——虹中,而不是像往常一样说“去振兴小区”。“两个目的地虽然只隔六七百米一条街的距离,但走的路线完全不同,往常回家的路走过大转盘,从振兴南路左转到振兴西路可以直接到小区门口,而且振兴南路中间有栏杆,需要过转盘后一直走,而去虹中的路过了转盘就要提前转弯。”

  “孩子以前叫三轮车,报的地点一直是小区门口,这次为什么选择了去虹中,实在让人意外。”

  姑姑说,除了车夫的说法,还有搜救犬的反应也很异常,而且在此前,警方告诉家属,根据监控排查,在下车地点到小区的合理范围内,没有看到小孩自主走出来过。

  另有消息称,目前孩子的妈妈已被警方控制,记者正在核实。

  “某位家属”的行为要不要担法律责任?

  牵肠挂肚的男孩失踪事件原来是“某一位家属制造虚假警情”,且不说消费了大众的善良,该事件还消耗了大量警力等社会资源,扰乱了公共秩序。

  那么,这样的行为除了道德谴责外,在法律上要不要承担责任?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倪越卿律师分析到——

  首先,这类对于这类“故意制造”的定性和处罚是有不少法律涉及到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情况下,谎报警情并在互联网上散布的行为构成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被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若编造虚假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虚假信息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已经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散布谣言或谎报警情的行为构成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被拘留和罚款;若编造虚假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已经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均需要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

  本案中,根据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警情通报,报警人为黄某的母亲陈女士,但经初步调查,此“失联”事件是黄某的某一位家属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事件原因、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公安初步公布的调查结果,暂且先分以下三种情形来分析:

  1,若查明报警人陈女士对该家属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知情,仍然谎报警情的,应当认定陈女士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承担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2,若查明陈女士和该家属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警情,则两人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3,若藏孩子是某家属个人所为,而陈女士不知情,她主观上确实认为儿子黄某已经失踪,则不应认定陈女士存在谎报警情的行为,陈女士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而这个藏了孩子又采用欺骗的方式让陈女士谎报警情的家属,则构成谎报警情行为,应当对该家属进行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金英磊

标签: 孩子;谎报警情;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共秩序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即时报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
//img.zjol.com.cn/mlf/dzw/zjxw/gdxw/ycxw_zxtf/201812/W02018120551454444657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