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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有奖!浙江发布“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办法
2019年05月15日 03:54:55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童桦

  浙江在线5月15日讯(记者 童桦)5月15日,浙江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浙江省版权局,发布《浙江省“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记者了解到,对举报反映涉“黄”涉“非”问题和线索,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将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奖励;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线索,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而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含网上网下)被列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可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营额的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个案奖励金不超过60万元)。同一案件不重复奖励。

  公开举报邮箱:xwcbzf@163.com

  举报奖励范围如下: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

  (九)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

  (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

  (十二)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

  (十三)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

  (十四)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

  (十五)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

  (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

责任编辑: 沈正玺

标签: 扫黄打非;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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