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记者 吴佳蔚 摄
浙江在线杭州10月1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 通讯员 高媛萱)被执行人获得搬迁安置款,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公安机关又不立案,申请执行人有没有其他途径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曾被法院多次司法拘留,仍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又撤销了,申请执行人有没有其他途径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答案是:有,可以通过自诉程序惩治拒执犯罪。
10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1至9月,浙江全省法院新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501件583人,其中自诉案件98件,占比19.6%,审结418件435人,当庭宣判308件;尚有133件215人(其中自诉52件)正在审理当中。收案数较去年同期上升62.1%,结案数上升55.4%,其中自诉案件收案数大幅增加,是去年同期的两倍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检、法机关在处理拒执犯罪具体案件上,对证据的把握、犯罪构成的认识不一等诸多因素,造成一部分拒执犯罪行为未能通过公诉程序得到追究。基于这一情况,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直接受理、审判的诉讼活动。”浙江高院副院长陈志君说。
我国刑诉法第210条明确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诉。
2015年7月,为破解执行难,围剿拒执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之前的单一公诉模式创新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2018年5月30日,最高法又下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法院受理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的程序。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起拒执罪自诉,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即可:(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9年国庆节期间,杭州法院、公安多部门联动,对拒执人员开展执法行动。 杭州中院 供图
另外,根据2018年7月,浙江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控告与自诉案件的受理情形。其中规定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控告,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审查立案,最长不超过30日。超过30日公安机关没有答复或者不予接受控告材料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全省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对追究拒执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遏制抗拒执行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拒执及关联犯罪行为,拒不履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特定给付义务的判决、裁定,或者虽能在判决前履行生效裁判或相关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但性质恶劣的,均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从严掌握缓刑适用,以增强刑事制裁的严肃性和震慑力。
据了解,浙江高院目前正在调研落实律师调查令制度情况,以切实解决拒执犯罪自诉率低问题。在执行以及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诉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也可以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依法自行取证。持有调查令的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可以调查收集有关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状况、是否违反隈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的其他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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