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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治气"不力负责人将被问责 企业不整改将被断水断电
2016年05月24日 21:27:04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董洁
【摘要】 今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展开了热烈的分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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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浙江在线杭州5月2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董洁 编辑/刘子瑜)“环境污染处罚成本一定要高,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也应该被纳入到条例中”……今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展开了热烈的分组审议。

  昨天,在杭州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关于《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而本次“修订草案”中最大的亮点是环保主管部门一旦发现有关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分建议,此外,对于拒不停产整治的排污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

  大气污染防治搞不好负责人要问责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涉及面广,包含的内容很多,修改的面相当大。它的一个特点是,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体制和部门职责,明确什么事由什么部门负责,职责是什么。把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能划清楚的都尽量划清楚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荣这样说。

  根据最新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显示,修订草案新增一条规定,该规定明晰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质量管理,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除了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外,修订草案还对大气污染防治作了细化完善,其中赋予环保部门一项“特权”——环保主管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分建议。

  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对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对于治理大气污染不力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还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排污企业拒不停产整治的可断水断电

  去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和征求意见,还通过媒体开展了问卷调查。

  在调研中发现,处罚力度不够、执行不到位是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为有效解决实践中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的问题,根据一些地方的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对继续违法生产的排污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庄建南也表示,他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一条,对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本条例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既然制定一部防治条例要提出严厉措施,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规定的责任很明确、处分很轻,不严厉。我省大气污染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处罚成本代价太低。环境污染方面,处罚成本一定要高。”庄建南说。

责任编辑: 马丽红

标签: 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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