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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两教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获刑 误入邪教如何脱离?
2016年05月26日 20:14:09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首席记者/施宇翔
【摘要】 近期,我省两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分别在台州、衢州等地法院审理。2名被告人都是教师。有专家表示,邪教是社会的毒瘤,也是破坏家庭和谐、损害民族利益、威胁国家安全的破坏性因素。打击邪教就是为了切实维护社会安定和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根本利益。

  浙江在线杭州5月26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编辑/汪江军)他,口才极佳,自从误信“法轮功”后便深陷泥淖,站在法庭上还企图给法官“洗脑”。她,是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女子,受“法轮功”蛊惑后,甚至在课堂上宣讲“法轮功”内容。

  前段时间,我省两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分别在台州、衢州等地法院审理。令人意外的是,2名被告人有着同一个身份——教师。有专家表示,邪教是社会的毒瘤,也是破坏家庭和谐、损害民族利益、威胁国家安全的破坏性因素。打击邪教就是为了切实维护社会安定和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根本利益。

  教学业务能力很强的他 

  是一名法轮功的“死忠”

  1982年出生的陈某某是重庆潼南人。2010年,他在重庆一所学校当老师;同时,他还是一名“法轮功”的痴迷者。2010年11月,他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被重庆当地政法机关处理。

  在重庆丢了饭碗,陈某某并没有迷途知返,而是继续练习“法轮功”,为了重新找工作,他来到浙江台州,在当地一所私立学校当了老师。

  2014年4月,陈某某在学校宿舍内,从“法轮功”境外网站上下载资料,并利用自购的刻录机、打印机、裁纸机、电脑、光盘等工具,制作了DVD光盘共17张。制作完成后,陈某某带着光盘到广场上散发,经群众举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庭上,陈某某还口若悬河,宣扬“法轮功”所谓的“教义”。最终,陈某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

  陈某某的案件发生后,他所在的学校领导和同事都十分震惊。学校负责人说,陈某某是网上应聘过来的,他教学业务能力强,各方面都符合学校的要求,“但确实没有到他以前工作的学校调查过”。

  随后,学校请来反邪教专家,专门给全校老师上了一堂反邪教知识课。老师们感叹,这其中很多知识,以前从来没接触过,受了一次很好的教育。

  在学校课堂上宣讲“法轮功”

  衢州一女教师获刑3年

  无独有偶,37岁的刘某某也是一名教师,她原本在衢州市一所中学任教。

  刘某某在上大学期间便开始习练“法轮功”,后来毕业参加工作,仍不间断地习练并阅读相关书籍。2014年初,刘某某购置了打印机、纸张等设备材料,从“法轮功”境外网站下载文字、照片等资料,制作了有关“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册、宣传单。

  为了宣扬“法轮功”,刘某某不惜铤而走险。2014年3月至5月期间,她多次往衢州市几个小区的住户信箱里分发自己制作的宣传册(单)。更令人没想到的是,刘某某竟还多次利用上课及晚自习的机会,向学校七年级部分班级的学生宣讲有关“法轮功”的内容。

  最终,她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教师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本应该做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的表率,但教师队伍中竟也出现了‘法轮功’痴迷者,实在令人痛心。”陈某某一案的承办法官说,应高度重视校园反邪教警示教育工作,做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不仅要在青少年当中开展宣传教育,帮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对在教师队伍中开展反邪教工作更不能放松,因为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对教师队伍的反邪教宣传教育显得尤为紧迫。”

  专家:误入邪教如何脱离“魔掌”

  打击邪教犯罪有法可依

  杭州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邓毅臣认为,邪教是社会毒瘤,也是破坏家庭和谐、损害民族利益、威胁国家安全的破坏性因素。“加入邪教后,人的思想就会产生很大的变化,会变得慢慢脱离正常生活,行为逐渐异常,甚至往更为极端的方向发展。”

  邓毅臣口中说的“极端行为”,比如个人钱财向邪教源源不断地输送,精神上对邪教产生依赖,甚至产生绝食、自残的念头。

  “这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是非常不利的,多个血淋淋的事实证明,邪教对社会百害无一利。”邓毅臣告诉记者。

  如果身边有亲朋好友不幸误入邪教,应该怎么办?邓毅臣认为应该分情况分析,比如对邪教依赖并不是很深的教徒,可以通过亲友“抱团”规劝的方式,让其“浪子回头”,用亲情、友情等去感化他们;如果对邪教依赖感较重的教徒,在亲友感化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心理治疗的方式,把他们拉回危险的边缘;对于一些已经采取极端方式破坏社会稳定的教徒,邓毅臣认为需要国家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进一步对他们进行精神治疗。

  惩处邪教犯罪,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2001年相继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依法治邪更加有力。对照新旧条文,《刑法修正案(九)》对邪教犯罪不但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增加了罚金等附加刑及数罪并罚的规定,还降低了对涉邪犯罪的处罚下限。这意味着,对于那些轻微犯罪的邪教行为,也有了拘役、管制等刑罚种类。这为严厉打击邪教犯罪铺平了道路且预留了足够空间。

责任编辑: 汪江军

标签: 法轮功;犯罪;教师;宣传册;反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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