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 职工应享受待遇不受影响
2016年06月01日 19:30:31
来源:
浙江在线
【摘要】
日前,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发出通知,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企业参保职工应享受的待遇不受影响。
浙江在线杭州6月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吴振宇 编辑/马丽红)日前,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发出通知,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企业参保职工应享受的待遇不受影响。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目前多个省市已出台降低社保费率的具体措施。今年4月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浙江将精简归并“五险一金”,同时降低社会保险费,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发展环境。
根据本次通知要求,2015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由当地政府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临时性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
企业参保职工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因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造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的缺口,由医保基金历年结余予以弥补。
与此同时,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款所属期),浙江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也将临时性下调,费率由1.5%降为1%,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此外,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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